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
-使用偽造文件罪
-行為犯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使用偽造文件罪是行為犯。
對於行為犯來說,未完成犯罪是指行為人未將構成《刑法典》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客觀行為實行完畢。反之,如果完成了所有的客觀行為,為犯罪既遂。
因此,祇要行為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的《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或b項所指的文件,則完成了同一條文同一款c項所明確規定的使用偽造文件的犯罪行為,為犯罪既遂,而非犯罪未遂。
- 交通意外
- 按衡平原則定出的賠償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按照被上訴裁判中視為確鑿的情節,如有關金額依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准用的第487條規定不屬過多,就應當信任原審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賠償中所形成價值的判斷。
- 公文書
- 證明力
- 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
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旨在抵抗由對立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的證明力。
- 民事勞動訴訟
- 在檢察院面前試行非司法調解
- 糾正最初建議的價金
應避免僱主/相關民事勞動訴訟中的被告藉口糾正其在第一次試行調解中(該試行調解已經在檢察院作出且已告失敗)建議的價金,而“陸續不斷地”在檢察院進行非司法調解,否則就會影響負責作出這一努力的檢察院的尊嚴和權威性。
- 量刑的標準
- 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
一、本地的立法者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採納了“自由邊緣理論”,根據該理論,具體刑罰是因應行為人罪過而定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
二、對於訂定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事宜上,不應持有“吝嗇”立場,肯定的是,該等損害賠償旨在向受害人提供“安慰”,讓其減輕損傷對其造成的痛苦或盡可能把痛苦忘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