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交通意外
- 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加的民事案件
- 舉證責任
受害人有卑親屬存在的阻礙性事實可以與該受害人父母親提出的賠償請求對立。
- 合同的法律定性
- 退稅制度中的合同
- 陳述的事實不足
- 判決理由闡述不充分
一、當事人得對送交司法審理的事實作出法律定性,但法院不受這一定性的約束。
二、當事人將一個合同定性為出售,原審法院沒有完全將之定性為出售,而事實情形表明存在的是一個混合合同及無名合同(該合同主要由一項勞務之提供構成,是針對受退稅制度約束的貨物提供勞務。退稅制度是一種關稅制度,它對進口後經加工再出口的原材料的關稅予以全額或部分退稅)。
三、但是,如果沒有陳述據以準確確定各當事人的給付金額各為多少及所欠金額各為多少的足夠事實,那麼就不能判令當事人支付任何金額。
四、法律認定絕對無理由闡述者為無效;理由闡述不足或不合格是另外一回事,它影響判決的學術價值,具有在上訴中被廢止或被變更的風險,但卻不產生無效。
- 開除保安學員
- 適度原則
如學員因對其上司(這裡等同導師)作出侮辱行為而觸犯《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38條第2款規定的違紀行為時,得對其適用停職處分,繼而可以根據第6/2002號法律第6條第1款,並結合該《通則》第229條第2款的規定開除其軍事化人員培訓課程的學籍。
- 起訴狀不當
- 初端駁回請求
- 同時載有實質上互不相容的訴因
如果原告方同時提出實質上互不相容的訴因,則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a項,起訴狀應予初端駁回(參閱該法典第139條第1款及第2款c項)。
- 破毀之加重盜竊罪
- 罪疑唯輕原則
- 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
- 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4款
- 被盜竊物之數額
如在第一審法院的審判聽證中不能查明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所指的嫌犯藉破毀作出盜竊的被盜竊物的正確數額時,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該嫌犯只可以以同一法典第197條第1款規定的簡單盜竊而而不是按照第198條第4款以確切內容規定的加重盜竊處罰,因為該條第4款規定:“如被盜竊之物屬小額,則不以加重盜竊罪處理”,那就是根據《刑法典》第196條c項定義規定的在作出事實之時未逾澳門幣五百元之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