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販賣麻醉品罪
- 沉默權
- 刑罰的特別減輕(第5/91/M號法令第18條)
一、在刑事訴訟中,嫌犯不存在司法機關合作的義務,即在向其提出要求時應當作出聲明。
然而,如果嫌犯的沉默不應當使之受損害或受不利後果,也不應使之得益。
二、因此,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持絕對沉默之立場,即使在偵查範疇內合作認定其一名共同嫌犯之身份,該嫌犯也不應得益於第5/91/M號法令第18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因其明顯欠缺自認及悔悟。
- 收受罪及淫媒罪
- 刑罰之暫緩執行
一、行為人乘被剝削者被遺棄或陷於困厄之狀況,幫助或便利從事賣淫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並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構成淫媒罪的罪狀要素。
如受害人是“無證人士”,應認為其處於“困厄之狀態”。
二、在下面的情況下,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法官/審判者暫緩執行嫌犯被判處的監禁之權能:
— 被判處的徒刑不超逾三年;和
— 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參考第40條)。
即使按照徒刑執行之排他考慮評估所得之預測有利於罪犯,如果緩刑與譴責及預防犯罪的需要相違背,亦不應命令暫緩執行徒刑。
- 刑事上訴
- 指明被違反的規範
- 駁回上訴
在刑事上訴中,應以違反法律規範為依據作出陳述,即,如上訴限於法律事宜,應指明由被上訴裁判違反的任何法律規範,如無指明,導致駁回上訴。
-駁回控訴書
-訴訟經濟原則
-法院的調查義務
一、 在一般的情況下,基於訴訟經濟及禁止作出無用行為的原則,必須承認法院有權力在認為控訴書明顯無依據時不接受並退回它。
二、 解釋是否接納控訴書時不能隨意擴大這個經濟原則的適用,更不能排除法院遵守調查原則的義務。
- 刑事上訴
- 指明被違反的規範
- 駁回上訴
在刑事上訴中,應以違反法律規範為依據作出陳述,即,如上訴限於法律事宜,應指明被上訴裁判違反的任何法律規範,如無指明,導致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