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02 15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勒索罪
      - 未遂
      - 刑罰份量
      - 部分自認

      摘要

      一、當發現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視為獲證明與未獲證明之事實之間,事實事宜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之間有不相容時,且按照正常人的標準,這種不相容是絕對的、明顯的,方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二、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為:
      1)以暴力或重大惡害相威脅;
      2)強迫他人作出有所損失之財產處分;及
      3)意圖為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
      三、勒索罪之未遂狀態,以開始威脅或以暴力起頭 — 在威脅的情形中,即使其相對人不知道未遂,也告存在。
      四、在確定刑罰份量時,法院考慮了澳門《刑法典》第65條描述的要素,應當主要考慮到行為人的罪過以及犯罪預防的要求。
      五、當法院只認定嫌犯部分自認事實(控訴書所分條列明者),不能使法院認為指的是嫌犯完全自認了作出被判處的其中一項犯罪。
      六、當得出嫌犯部分自認,不伴隨悔悟,不屬自發且根本無助於發現真相,則看不到降低科處之刑罰之任何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02 182/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宣告用於作出犯罪的物件之喪失(汽車)
      - 前提(澳門《刑法典》第101條)

      摘要

      一、按澳門《刑法典》第101條之規定,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物件,或該不法事實所產生之物件,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
      二、“極可能…危險”這一短語意味著“強烈可能性”而非“簡單可能性”的(客觀)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02 204/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判紀錄
      - 禁用的證據;(警員的證言)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摘要

      一、審判紀錄是一種(訴訟)文書,其中載有已作出的訴訟行為之進行情況,以及(如有的話)包括以口頭作出之聲明(當需如此為之時)、聲請、提請及作出決定之行為。
      因此,其目的是在採取有關“措施”時的特定訴訟行為記於紀錄,供未來備忘。
      二、絲毫不妨礙參與調查的司警人員(或其他警隊的人員)在聽證中作為證人被詢問其直接知悉的事實。
      三、從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一項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或者違反受約束的證據價值的規則或者職業準則時,方存在“證據審查的明顯錯誤”瑕疵,該瑕疵必須是明顯的,以致於普通人可以容易發現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02 65/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訴訟形式
      - 簡易訴訟形式
      - 現行犯
      - 辯護人的任命
      - 辯護人的合適性
      - 辯護人的缺乏
      - 判決書的說明理由
      - 證據的價值衡量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事實不充分的瑕疵

      摘要

      一. 一般來說,對因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的現行犯,將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

      二. 凡正在實施或剛實施完畢之犯罪,均為現行犯。而確定嫌犯是否現行犯屬於程序問題,有關的事實不一定全都在判決書中所確證的事實中,而在案卷中所載的材料均可以作為認定的內容。

      三. 《刑事訴訟法典》充分保障了嫌犯在程序的任何階段聘請選擇或要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的權利,並規定在缺乏辯護人在場的審判乃不可補救的無效的審判。

      四. 當嫌犯沒有聘請辯護人,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並且優先考慮指定律師。

      五. 當法院無法任命律師或見習律師可以指定適當的人為嫌犯的臨時辯護人。

      六. 嫌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要求法院更換辯護人,尤其是以其非適當人選等為正當理由而要求更換。

      七. 如果上訴人所質疑的是辯護人的合適性,而非缺乏辯護人的問題,那麼利害關係人仍需先提出辯護人的不適合的爭議。

      八. 關於判決書在審理事實的瑕疵、判決書無效及違反證據審查衡量規則是有區別的,其所引致的法律後果都相異,不能混為一談。

      九. 要作為鑑定證據,它的製作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39條及之後數條的規定進行,否則,而祇能作為一般的書證。

      十.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審判的行為及程序須減至對案件的審理及作出良好裁判屬最低限度必要的東西。

      十一. 控訴方提供的“鑑定報告”作為書證附於作為控訴書的實況筆錄之中,檢察院作口頭控訴時已經實際上將這些“鑑定報告”置於法庭之上,嫌犯一方亦完全知悉其內容,可以自由地作出合法的辯護,那麼,它就可以成為形成法院確信(心證)的證據之一。

      十二. 法官在審理證據時的明顯錯誤,僅現於法官作出了,在一般人看來,與實際上得到證實或得不到證實相反的事實確認,亦違反了一般的經驗準則,或違反了有約束力的證據的規則等等的情況中。這種明顯錯誤尚可現於從法官所證實的事實而得出了一個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的情況中。

      十三. 所謂事實不充分是法院所證實的事實中存在一個漏洞以致無法依其作出適當的法律決定或解決辦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02 102/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
      - 列舉獲證明的事實及未獲證明的事實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事實事宜之不足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 淫媒罪
      - 共同正犯

      摘要

      一、判決的理由說明不僅指列舉獲證明的及未獲證明的事實,以及指明用於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還應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理由。
      二、只要沒有指明獲證明的事實或者未獲證明的事實,或者沒有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永遠存在著無效。
      三、“列舉獲證明的事實及未獲證明的事實”的要求,結合指明所使用的證據手段以及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目的不僅僅在於使人可了解法院形成心證的根本理由,還在於證明法院在行使其審理權時透過要求全部審理之事項上的約束途徑,從訴訟標的(有待裁判之事宜)出發,確實調查了全部有待證明的事宜。
      四、絕不能認為立法者要求列舉未獲證明之事實不意味著對未獲證明之事實僅作嚴格形式意義上的列舉,並要求予以逐項窮盡列舉。如果以未獲證明的事實之簡單摘要,即可得出結論認為原審法院調查並審理了案件標的,應當認為這一部分合議庭裁判是合法的及有效的。
      五、僅當獲證明的事實不足以論證所作出的法律上的裁判屬合理時(而不是當證據(數量)不多難以作出裁判),方存在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法律上的裁判。換言之,只有在作出法律上的裁判所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之查明過程中存有一項漏洞時,方存在這種瑕疵。
      六、法院視為獲證明者表示不同意的上訴依據(即意圖對事實事宜中載明為確鑿者予以反駁),其理由明顯不成立。此乃一方面。
      七、另一方面,上訴人按照本人的觀點以視為未獲證實的事實得出結論,並與獲證實的事實相比較,從而得出結論認為視為未獲證明的事實與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有矛盾,其理由同樣明顯不成立。
      八、如果作為普通人可明顯且易覺察到視為獲證明或未證明的事實與實際獲證明或未獲證明的事實不符,或者從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一項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時,方存在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基本上表現為違反經驗規則,或者基於任意的、不合邏輯的、互相矛盾的判斷之上或不尊重受約束的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操守。
      九、在共同正犯中,透過約定或與其他一人或多人一起,行為人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這種約定可以是明示的,亦可以是默示的,但永遠要求(因似乎應當要求)至少有合作之意識,而這種合作必須永遠有雙邊特徵。它在事實範疇內共同作出且對於犯罪實施有客觀貢獻,它與因果關係有關,雖然不構成實行之一部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