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及其第33條
- 作為治安措施的禁止進入澳門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一、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一項治安措施,因其目的在於介入可能危及與維持澳門公共秩序及安全具體相關的一般利益的個人活動的開展,而這些利益可因非澳門居民的入境及逗留而構成危險。
二、應當關注到,為了適用該措施以及在適用該措施之前,不會聽取被針對的私人的意見,否則將實施該措施的目的以及該措施的效用落空(參閱《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
三、經閱讀該法律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後明顯得知,只要有“資料表明”某一名非本地居民存有b項及d項等款項所指的強烈跡象就足以禁止該人進入澳門。
四、行政行為如果能容許其相對人(以奉公守法之公民作為具體相對人的參考)對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或作出決定的實體經歷的認知及評估思路重建,則具備了適當的理由產明。
- 工作免除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
一、《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所指的工作免除措施,具有根本軍事性質,目的在於僅將具有特定性格、品格、適於根據軍人典範行使職能之人留在澳門保安部隊,軍人典範品格包括端莊、嚴格、無保留服從、無條件地待命、嚴格守時、使命精神、以及軍事化部隊所要求之其他公民品格。
二、一名警員在病假時離開住所、大量飲酒導致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每公升1.59克、之後又駕車肇事並致使被其車輛碾壓之人喪生,即使考慮並重視該軍事化人員在其職業生涯中獲得的嘉獎及功績假期,這一被紀律懲處的行為本身仍足以證明其不適宜及無能力行使職務。不論出於警隊內部健康發展的理由,還是(尤其)出於警隊在社會上所展現之形象這一理由,該警員以此形象留在警隊中均是不可容忍的。
- 針對拒絕商標註冊批示之司法上訴
- 商標上所含的商業名稱之權利人的許可
一、商標是據以識別某一產品或服務之來源的標記,以資區別於另一企業生產的或者投放於市場的其他產品或服務。
二、如所聲請註冊的商標複製他人之商業名稱,則聲請人應依據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第207條第1款d項之規定,在提交其註冊聲請的同時,提交該他人作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三、如果拒絕商標註冊之決定的唯一理由是欠缺該等許可,且如果在針對該決定提起上訴時,上訴人附入了雖然係在作出被上訴的裁判後才出具的、但卻載有該許可的文件,那麼這一附入屬適時且必須被視作滿足了所請求的註冊之前提。
- 勞動合同
- 休息權
- 周假
- 自願服務
- 法定條件
一. 僱主應於每七天中給予工人足夠24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強迫工人在其休息日為自己提供服務,除非遇到第17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時才可以主動要求工人提供服務,或者在工人自願提供服務的情況。
二. 休息權乃法律賦予勞動者指在恢復其體力和減輕心理負擔以及保持個人健康狀態的權利。對於僱主來說,這是其僱員所享有的一個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得在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下令其僱員無法享受或減少享受此權利。但是法律並沒有禁止工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於周日提供自願的服務。
三. 工人自願在周假提供服務的情況的,並不享有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4款規定的補假一天的權利。
四. 如果一個勞動合同規定了符合法律所創設的勞動條件及產生的法律效果,我們就不能視之為使工人的勞動條件降至法定條件之下。
- 破產
- 對破產提出異議
- 欠缺向本人作出傳喚或通知
- 判決無效
- 終止支付
- 浪費財產
- 破產人之債權
- 債之履行的可能性
一、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是相互獨立的程序,因此,以欠缺向本人作出傳喚或向本人作出通知為由在執行範圍內對無效提出的爭辯,在對破產提出異議之程序內不予審理,但這不妨礙就欠缺向本人作出傳喚或向本人作出通知作出陳述,並將之作為一項事實納入獲合法受理之異議依據中。
二、在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之範圍內,如果執行乃是基於轉為確定不足一年的給付判決,那麼在作出查封後,將向被執行人本人通知最初聲請以及確定查封之批示,以便在10日內提出異議或聲情以其他具足夠價值之財產取代被查封之財產。
三、僅當體現為一種絕對欠缺時,才存在(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668條第1款b項規定的欠缺理由說明,儘管此等欠缺可以僅指欠缺事實上的理由或者僅指欠缺法律上的理由。
四、在宣告判決無效後,上訴法院得依據卷宗所載的事實事宜作出裁判,但條件是此等事實事宜足夠據以作出法律上的裁判。
五、在(一方當事人)對終止支付理由作出陳述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得透過異議證明這一狀態並不存在,而不存在的原因要麼是因為不存在將作出之支付,要麼是因為債權未到期或已進行了支付,甚至是因為有不作出該支付的正當及合法理由。
六、破產是在執行過程中被聲請的,而在未向被執行人本人通知執行及查封的情況下,該被執行人已經出賣了被查封的財產。因此,以終止支付被聲請執行之債務為理由的破產,其理由不能成立,因為被執行人沒有被召喚至法院以行使其規定於第811條第3款末尾部份的正當權利,尤其是“聲請以其他具足夠價值之財產代替被查封之財產”,或者為終止執行而作出“自願支付”—《民事訴訟法典》第916條。
七、在債務人出售其財產的行為未顯示他具有無法償付其承諾的意圖前,即使查明有浪費行為,亦不能宣告債務人破產。
八、在對破產提出異議的範圍內,已查明存在破產人為權利人的債權,且其金額遠高於向現破產聲請人/債權人舉借的債務,因此已證明破產人不會喪失向聲請宣告破產人履行其債務的正常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