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30/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抵押
      - 登記 

      摘要

      針對不可構成獨立所有權、且不構成所屬不動產之理想份額的某一農用房地產之“一部份”作出的(自願)抵押登記,應予拒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04/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標註冊
      - 失效
      - 認真使用
      - 在註冊地以外的商標使用

      摘要

      一、連續三年未認真使用商標,商標註冊失效,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二、認真使用,指透過具體的、重複性的、公開的、在產品或者服務市場範圍內表現出的、具有以識別為目的的行為,單純象徵性的、偶發性的或者數量微不足道的使用甚至放棄使用,不構成實際使用之要件。
      三、作為獨立法律體制地區,在香港使用商標,不產生商標被視作已在澳門使用之效果,即使透過在大多數澳門居民可以接觸到的報刊和電視節目上使用廣告手段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36/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
      - 結論性事實
      - 商標保護
      - 商標保護之例外
      - 現代用語 

      摘要

      一、結論性事實不得納入已確鑿之事實情狀中。
      二、只有能表示形象、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之標記或標記組合,方可透過商標形式受到保護。
      三、對不可受保護的標記或標誌,應拒絕登記。
      四、已經成為現代語言慣常使用之名稱標記或標誌的,不受保護。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65/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司法援助
      - 前提 

      摘要

      一、決定是否給予司法援助時所遵循的標準,應當是查明聲請人是否有必要的能力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服務費,為此要注意據以確定訴訟費用的訴訟金額。
      二、如果聲請人因自己的懈怠,未在卷宗中證明所主張的經濟困難,則司法援助請求應予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60/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連續犯
      - 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一、以下是連續犯的前提:
      — 數次實施同一犯罪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犯罪;
      — 該犯罪主要以同一性的方式實施;
      — 相關犯罪行為作出的時間比較接近;
      — 存在一個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誘發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外在情況;以及
      — 總體故意,就是指整個行為的每一步實施是透過一個方案而不是一個初步形成的意圖,以連續的行動詐騙受害人。
      二、連續犯中罪過降低的依據正正在行為的外在時刻中找到。換言之,存在著一種這樣的關係,它從外部明顯地有助於重複犯罪活動,從而使要求行為人以不同方式(即依法)作出行為的要求日益降低。
      如果行為人連續作出行為,且在“犯罪心理”中克服障礙及抵觸,改變外部現實以符合其意圖及目的,甚至對外部現實實現掌控而非失去控制,那麼就沒有理由認為其罪過已被減輕,不能認為該行為人在此情況下所犯之罪行屬連續犯。不應減輕這種罪過或降低這種判斷。
      三、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9條的規定,法院在暫緩執行徒刑時,可以規定被判刑者履行某些旨在彌補犯罪惡害之義務(例如向受害人作出賠償的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