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駁回上訴
- 醫療過失
- 公立醫院
- 事實上的合同關係
- 公眾關係
- 典型社會行為
- 合同民事責任
- 4月22日第28/91/M號法令
一、倘原審法院已於其被提起上訴之裁判中對上訴方所具體提出的所有問題作出徹底而完整的反駁,那麼有關上訴應被判敗訴。
二、“市民因公立醫院醫療過失造成損害獲得賠償的權利應透過合同民事責任制度來實現,而不是透過4月22日第28/91/M號法令規範的公共實體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實現,這是因為,案件中有爭議的實質關係在法律上應當定性為典型社會行為產生的公眾關係中自然出現的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係。
- 未遂加重盜竊罪
- 單項刑罰不適當
- 合併後刑罰不適當
- 因未採用暫緩執行徒刑而違法
一、確定刑罰的法定標準由《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規定,其中強調了關於刑罰目的的原因。
二、刑罰份量之確定須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為之。
三、在抽象刑幅中,確定了由行為人過錯最大值構成的最高限度和從保護法益和共同期待(“預防幅度”)的必要刑罰中產生的最低限度。在此預防幅度範圍內將進行對特別預防的考慮(融入社會的作用、個人警告或安全)。
四、涉及兩項並非十分嚴重的加重盜竊罪未遂,涉案財產剛剛超過澳門幣1,000元,若低於澳門幣500元,此金額被認定為小額 —《刑法典》第196條c項及第198條第4款,目的在於占有建築工具和材料。鑑於曾經有過藥物依賴的歷史,從事捕魚行業,收取薪金,須供養與妻子育有的兩名子女,自認大部份事實,對每項罪行分別科處1年6個月和1年9個月的刑罰過重。
- 欠缺紀律程序的撤職
- 對無效提出爭辯的權利的時效
雖然按照規定行政行為的無效不受時效約束,但行政法卻存在在明顯濫用權利或違反善意及合理原則的情況下援引這一瑕疵的權利的消滅時效的狀況,例如行為人援引已作出了27年的行為的無效,而沒有提出任何阻止行使權利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