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蕭偉志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蕭偉志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蕭偉志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查贇法官
- 鄧澳華法官
- 備註 :查贇法官及鄧澳華法官均以代任助審法官之名義參與本案的審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查贇法官
- 鄧澳華法官
- 備註 :查贇法官及鄧澳華法官均以代任助審法官之名義參與本案的審議
- 販賣麻醉品罪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一、販賣麻醉品罪是抽象危險犯,持有麻醉品用於出售或向第三人讓予,足以構成該罪既遂。
二、因此,即使未查明向誰出售或讓與麻醉品,也不意味首判處為販賣麻醉品罪正犯的裁判,沾有事實事宜不足之瑕疵。
- 假釋
- 前提
一、被判處超逾6個月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已滿6個月,構成假釋的“客觀”或“形式前提”。
然而,這一“情節”並不足夠,因為假釋並不是一項自動給予的措施,欲給予假釋,還要求同時具備其他“實質”性前提。
二、假釋應根據個案情況,它取決於對囚犯的人格分析,取決於具有強烈跡象表明該囚犯將重新納入社會並過上符合普通社會共處規則的生活的預測性判斷,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維護也屬考量事項。
- 假釋
- 前提
一、被判處超逾6個月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已滿6個月,構成假釋的“客觀”或“形式前提”。
然而,這一“情節”並不足夠,因為假釋並不是一項自動給予的措施,欲給予假釋,還要求同時具備其他“實質”性前提。
二、假釋應當個案給予,它取決於對囚犯的人格分析,取決於具有強烈跡象表明該囚犯將重新納入社會並過上符合普通社會共處規則的生活的預測性判斷,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維護也屬考量事項。
- 羈押的強制措施
- 前提
- 不可保釋的犯罪
一、本地立法者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規定了一個“不可保釋的犯罪”概念。
二、因此,如卷宗中有強烈跡象顯示現嫌犯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54條第1款a項及第2款,第152條第2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綁架罪(刑期為五年至十五年徒刑),充分可見,鑑於澳門《刑法典》第193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刑事預審法官“本來應當”命令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 假釋
- 適用的制度
- 前提
當涉及《刑法典》生效後犯罪而被判刑之囚犯的(假釋)決定時,該法典第56條第1款關於假釋的“前提”方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