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本票
- 遲延利息
- 適用於本票的利率
- 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一、一般而言,利率是因為臨時利用他人資本而應付的金錢補償。被執行人除了支付所欠金額,還應支付因遲延支付的利息,這種利息不應混同於約定的利息,後者是按本金的報償而規定。
二、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採納的《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自1960年2月8日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即在澳門內部秩序中生效,直至1999年12月19日。
三、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後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第1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亦可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基本法》第138條第2段)。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並由中央人民政府通知保存實體後,認為《日內瓦公約》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生效的全部要件均告具備,而不論其內容是否納入國內法。
五、如公約國際法與國內法有衝突,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優於國內普通法律。
六、一旦履行必需之條件,國際法自動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其執行方式與所有法律無異。
七、在本票及匯票領域訂定之6%之債務人利率,隱含著一項遲延利息。
- 造成火警罪(《刑法典》第264條)
一、澳門《刑法典》第264條規定及處罰的造成火警罪不僅是一項普通危險犯,同時是一項具體危險犯,該罪的成立要求確實具備危險。
二、鑑於嫌犯們(蓄意)縱火焚燒14部機動車 — 其中8輛完全被毀 — 且因造成之火警使位於這些機動車附近地點的兩處不動產有被火燒毀之危險,將其行為定性為觸犯一項造成火警罪是適當的。
- 上訴裁判之範圍
- 審判者的自由心證
- 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之犯罪
- 第5/91/M號法令第23條a項之犯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一、上訴法院在解決上訴人作為本上訴標的而具體提出的問題時,只須裁定該等問題,而無須審查上訴人為了支持主張成立而陳述的全部依據或理由。
二、如果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原則,按照一般經驗法則以及自由心證審查證據,則原審法院在此範疇內作出的判斷不可審查。
三、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與第23條a項犯罪有可能存在著真實實際競合。
四、相當減輕罪過及刑罰的必要性,乃屬《刑法典》第66條規定之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前提,特別減輕只在特別或例外的情況下適用。
- 假釋
- 犯罪的一般預防
-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
一、為著給予假釋的效果,《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要求的實質要件,與維持及維護法律秩序之不可放棄的起碼要求形式之一般預防考慮緊密相關。
二、如果對於現上訴人/囚犯服完刑期之前獲釋對澳門社會可能造成之影響作出客觀評價後,不能得出結論認為,該囚犯的提前釋放不影響本地社會對於因其犯罪而違反的刑事規範的效力及有效性之信任與期望,應當認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為假釋規定的實質要件不具備,因此,不能給予假釋,不論第56條第1款a項同時要求的其他實質要件是否具備,即使第1款本文中訂定的形式前提已告齊備亦然。
- 上訴的棄置
- 遲延
- 告誡性催告
- 債之確定不履行
一、如果抗告人就所提起的抗告沒有提交理由陳述,則依據1967年《民事訴訟法典》第690條第1款及第2款裁定這一上訴被棄置。
二、告誡性催告是將遲延轉變為確定不履行義務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