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03 18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輕微違反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的瑕疵
      - 每週休息日數的賠償

      摘要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列舉的瑕疵通常引致移送卷宗重新審判,除非該瑕疵可被上訴法院補正 — 該法典第418條第1款。
      二、當法院因欠缺事宜的查明而沒有將訂定罪狀的刑事條款的全部有關事實視為經證明時,或者當發現事實事宜查明中的一項漏洞,該漏洞妨礙裁判;當可以得出結論認為捨此就不可能得出已經找到的解決辦法時,方存在這種不充足。
      三、當法院認為工作者“在工作合同有效期內,每月享用兩天假期…”已獲證實,但未具體列明實際工作日數,不存在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每週休息日數之賠償,因為透過算術計算容易了解工作者工作的每週休息日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03 33/200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機動車輛稅及其課徵對象
      - 8月19日第20/96/M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及其第8條第5款和第9條第1款
      - 稅務當局創制的解釋性傳閱文件
      - 機動車輛稅的依職權結算
      - 行為的撤銷
      - 違法瑕疵

      摘要

      一、按照8月19日第20/96/M號法律第1條第2款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8條第5款及第9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計算機動車輛稅款基礎之計稅價格的機動車輛公開售價,不包括收音及音響設備,儘管依據第8條第4款,該售價包括有關保養、維修和零件替換的金額(以及所有配件之價格)。
      二、因此,在傳閱文件中訂定高於車輛公開售價10%(即澳門幣25,000元)的收音及音響設備之申報單價不予接受,且有關差價構成該車輛之計稅價格時,稅務當局不僅僅是在解釋《機動車輛稅規章》第8條第5款,而是在實質性變更機動車輛稅的徵稅對象。
      三、基於該傳閱文件所載解釋作出《機動車輛稅規章》第15條第1款a項的機動車輛稅依職權結算,須因違法瑕疵撤銷,因其違反《機動車輛稅規章》第9條第1款及第8條第5款之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03 1189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 退休意願

      摘要

      一、1999年12月20日澳門政權移交使澳門的政治地位發生變化,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70條第4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對指稱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事宜不予審理。
      二、利害關係人本人於1998年9月2日提出並遞交時任澳門總督的聲請書中表明:“澳督以…/…/95號批示承認本人退休權利,並將本人退休金及撫恤金轉至葡萄牙退休儲蓄總局。//透過…的批示許可本人任職至1998年8月31日,但本人於1998年9月1日才獲悉該批示。因此,本人破例提出聲請,聲請允許本人任職至今年10月2日,以做滿任職30年並達到第六次年資獎金。”如注意到聲請人所使用的副詞“破例”一詞,即可看出,聲請人是以一個普通人的標準,在聲請書中充分表明了其於1998年10月2日退休,以及將退休金及撫恤金轉至葡萄牙退休儲蓄總局的意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03 233/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原告捨棄請求時反訴的無需審理

      摘要

      一、請求之捨棄不影響反訴,除非反訴請求取決於原告所提出的請求。
      二、在反訴中,被告占據原告地位,猶如提出一項針對性訴訟一樣,且不得受到原告作出的司法保護性處置行為所產生的負面效果的制約。
      三、複製了前法典第296條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典》第238條的行文,以更加準確的方式主張了Alberto dos Reis教授關於1939年法典第301條的理解,區分了獨立反訴請求與依附性(取決性)請求,並舉出根據第279條第2款第2部分(現法典第218條第2款b項)之規定,對原告請求交付之物請求予以改善的反訴請求作為例子。
      四、學說及司法見解一直指出,抵銷債權或予以改善的情況屬於依附性(取決性)關係的範疇且已明示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典》第218條第2款所列舉的情況中。此外,亦一直認為該依附性只能根據個案予以評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03 27/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賣麻醉品罪(第5/91/M號法令第8條)
      - “海洛因”的少量(第9條第3款)

      摘要

      一、在販賣麻醉品罪中,不僅涉及在特定程序中被具體扣押的毒品,而且涉及在特定階段內行為人販賣的毒品之量。
      二、為著第5/91/M號法令第9條的效果,海洛因的少量為6克。
      三、當涉及12.089克海洛因之量,且證實此量中僅“小部分”用於行為人自己吸食,就不應認為此“小部分”是至少該12.089克量之“一半”,故應認定該行為人用於販賣之量超出可被定性為該物質“小量”(6克)之量值,因此觸犯第23條之持有供吸食罪,並以競合形式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而非第9條)之販賣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