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第2/90/M號法律第7條第2款
- 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1款
如果嫌犯之財產利益乃是因成功地為女子提供了非法進入澳門之協助並因此收受這些女子之賣淫所得,則該嫌犯應在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7條第2款而非第1款範疇內被處罰,不論是否同時具備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犯罪(就後一項罪行之構成而言,只需為著賣淫目的而引誘、吸引或使他人誤入歧途即告足夠,即使經該人同意亦然)。
- 控訴
- 不予接受的司法批示
一、控訴應載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3款各項列舉的事項並遵守其規定。
二、即使控訴中作出的事實描述中載有不應視為“事實事宜”的事項,審判法官仍可繼續進行程序,指定舉行審判聽證之日期,條件是,如果排除這些事項,其餘部分仍可判處嫌犯被指控的犯罪(如獲證實)。
- 司法援助
- 前提
- “求助法律及訴諸法院”
一、聲請人不持有在澳門“居住”(“包括暫時居住”)之身份,僅具“旅遊者”身份,就不具備第41/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前提之一,故應駁回其司法援助。
二、“居住”或姑且稱之“居住權”(“包括暫時性居住權”)之概念,與“旅遊者”(僅持有“逗留權”者)的地位完全不同,後者是現聲明異議人曾(或現在)持有的唯一身份。
三、這種居住要件,絲毫不妨礙“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之權利),因為有關事宜與此權無關,目的只是將司法援助限惠於澳門居民。
- 因武器情節的加重搶劫
- 持有禁用武器
- 表面競合
- 一事不再理
一、如果嫌犯暗藏法律上視為禁用武器的刀子以實施搶劫則具備《刑法典》第262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持有禁用武器罪與該法典第204條第1款、第2款b項及第198條第2款f項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搶劫罪之間的表面競合(而非切實真實競合),正是因為這種持有(武器)是後項犯罪的基本構成要素。
二、不同的見解意味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況且,以此情節(武器)加重的搶劫罪已經吸收了持有武器罪狀面對侵害身體完整性或人之生命這一最終危險而擬作出之保護。
- 羈押
-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
對於科處羈押,《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並不要求同時具備a、b、c三項規定的危險以採取羈押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