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117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編制外合同
      - 不續期意向
      - 不可提出司法申訴之行為
      - 上訴因欠缺標的而被駁回

      摘要

      行政當局就同有利害關係之個人之前簽訂的編制外合同不予續期一事所表示的意思不可提出司法申訴,因此,對表示該意思之行為提出之司法上訴必定因缺乏標的而被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7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起訴批示的上訴
      - 檢察院的正當性
      - 上訴的上呈
      - 訴訟程序的事後無效用

      摘要

      一、如上訴限於起訴批示中裁定檢察院提出的控訴屬正當部分,則該上訴不應立即上呈,而應隨針對終結案件之裁判而提出的上訴一起上呈。
      二、留置上訴將使上訴變成絕對無效用者僅指那些由於留置,無論結果如何,已不能在程序中有任何效力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111/2002-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再次調查證據
      - 指明有待調查的證據

      摘要

      如果聲請人沒有具體指明有待再次調查的證據,應當初端駁回再次調查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23/2002 再審上訴 - «行政訴訟法典»第169條
    • 主題

      - 再審上訴
      - 上訴卷宗組成
      - 即時駁回

      摘要

      如果提出再審上訴的聲請與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71條的要求相悖,沒有附以待再審裁決的內容之證明,該聲請必須依據該法典第172條第2款予以即時駁回(也參閱依照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48條和149條第3款的規定而適用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60條第2款第一部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7/2002 114/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轉手虛假信用卡罪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之不足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
      - 連續犯
      - 刑罰之暫緩執行

      摘要

      一、只有當法院錯誤地認為特定事實已告確鑿,從被視作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一項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或者作出了抵觸獲證明的或未獲證明的事實的裁判時,方存有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二、僅在下列情況方發生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當證實法院裁判本身之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或證據性理由說明與裁判之間存有不可逾越的不相容時。
      三、只有“當法院因未查明事宜而將有關納入訂定罪狀之刑事條文的全部事實視為獲證明時”,方存在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的瑕疵。
      四、兩者完全不同,一個是關於合議庭裁判因形式瑕疵而無效;另一個則與上述所闡述的發生在事實事宜審判中的瑕疵有關,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其後果不是合議庭裁判無效,而是審判無效及原審法院重開審判。
      五、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六、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監禁的權力 — 義務,條件是所科處的監禁在份量上不超逾3年,並且,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及監禁的威懾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