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輔助人對於刑事裁判上訴的正當性
- 犯罪競合
- 多次實現相同罪狀
- 犯罪決意
- 犯罪的單一性
- 犯罪決意的多元性
- 連續犯
- 連續犯罪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
- 民事損害賠償之依職權定出
一、輔助人/現上訴人作為真正的訴訟主體,即使無檢察院附同,仍具訴訟正當性針對第一審法院合議庭裁判中事實的法律定性部分,或者無依職權定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提起爭執,此外,還有訴訟上的利益這樣做。這是因為,在本案中,在司法上復查這些裁判中有其利益。
二、在多次實現同一罪狀的情形中,如在整個實現過程中僅有單一犯罪決意,就只有一個犯罪。
三、如果有犯罪行為獨立的多元性,則犯罪競合為通例,除非因誘發重複犯罪之外部事實的發生而相當減輕罪過。
四、如按照心理現象常理方面的常識,考慮事實在時間上的聯繫程度,並評估決意之心理範疇內是否正常,可認定多項行為是一個單一決意程序的結果,而非由新的動機所決定,則就不法行為之單一性或多元性而言,就存在決意的單一性。
五、往往發生的是符合相同犯罪罪狀或基本上保護相同法益之多個罪狀之某些活動由多個犯罪決意主導,應當歸納於單一犯罪,因為顯示出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六、當調查這種罪過的降低之依據時,應當在行為的外部時刻,在事物的外在情況中確定。犯罪連續性的前提應當是存在著誘發重複作出犯罪活動的外部關係,對行為以不同方式作出行為,即依法行為之要求,則日益鬆馳。
七、原審法院所作審判中沒有得出充分證據證實按民法標準定出補償金額的全部前提。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4條第1款的規定,不應當審查原審法院已經作出的此部分裁判。
- 駁回上訴
-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如果上訴人為使其請求理由成立而主張之論點已被原判之理由說明完全及充分駁斥,那麼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中級法院得限於贊同該理由說明,並以之作為上訴的具體解決辦法,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上訴法院的裁判義務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 澳門《商法典》第209條之資訊權
- 拒絕提供資料
- 濫用權利
- 澳門《民法典》第570條
- 澳門《商法典》第209條第4款
- 澳門《商法典》第228條第1款d項
- 作為公司決議標的之工作程序(議程)
- 公司決議之無效
一、上訴法院只有義務就上訴人一方在其上訴狀結論中具體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而沒有義務鑑定上訴人為支持其主張理由成立而援引的依據或理由是否正確。
二、如果原審法官在被上訴的裁判文本中闡述的觀點,已經一一駁斥了上訴人一方實質性提出的所有問題,那麼尤其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之允許性規定,中級法院得僅引用被提起上訴之裁判所持之依據,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澳門《商法典》第209條規定的資訊權的條文內容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指查詢權;另一方面指對特定的公司簿冊進行複印或複製的權利。
四、同時,拒絕資訊請求也不一定是不法的,一方面,這首先是澳門《民法典》第326條禁止濫用權利之一般條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則是該法典第570條調整物及文件複製的一般規範之要求(這一條款規定被請求人可以充分理由反對複製)。因此,甚至《商法典》第209條第4款亦要求,當股東因要求提供資料被拒絕而向法院提出聲請時,法院須在聽取公司意見後再作出裁判。
五、因此,公司股東大會關於移送公司董事會就一項提供資訊的請求作個案性審議的決議,並不是一項涉及依法須交由股東議決事項的公司決議,因為在特定的具體情況中,可能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訊是有依據的。
六、另一方面,《商法典》第228條第1款d項認定,未載於(會議)工作程序的公司決議,尤屬無效。
七、但是,像本案這樣,根據一份已經充分述明決議所針對之事項的工作程序(議程)而作出的公司決議,並不具有上述無效,雖然在該工作程序中沒有具體提及(而且也不必提及)將就該事項作出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