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房屋發展合同
- 4月12日第13/93/M號法令第22條
- 購買房屋債務的執行
一、將4月12日第13/93/M號法令(係規範房屋發展合同制度之法令)第22條第1款及第3款經必要配合並按其目的加以適用後,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797條之規定,在以本票為依據而提出的債務執行範圍內(該債務已被證明與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建造的一個不動產有關並以該不動產抵押之承諾作為擔保),對於已在執行卷宗中被查封的該不動產之取得權而言(該權利源自被執行人與承批建築公司當時訂立之預約買賣合同),只能命令僅向澳門房屋局作出直接非司法變賣,而非依據該法典第784條起的一般規定對該權利作出司法變賣,否則將損害4月12日第13/93/M號法令第1條第2款a項明示確定之目的。
二、因此,債權實體必須向澳門房屋局直接出賣有關的取得權,並在此之後,由澳門房屋局在有關的執行之訴結束後,依據經必要配合加以適用的前述法令第22條第3款及第4條之規定,向已在該局登錄的、具備購買房屋發展合同制度之房屋法定條件的家團出賣該取得權。
- 刑事上訴
- (因不遵守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之規定而)駁回上訴
如上訴涉及法律上之事宜,上訴人應當在理由闡述範疇內提出結論中,遵守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之規定。
如未這樣做,必須駁回上訴。
- 緩刑之廢止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76條第3款之聽取嫌犯的意見
- 辯論原則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7條第2款d項第二部分
一、雖然無可否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76條第3款末尾部分是辯論原則的可能表達形式之一,但忽略這一原則並不必然或者先驗地導致該法典第107條第2款d項第二部分規定的取決於爭辯的無效概念,因為這一原則雖然對於訴訟辯論屬必不可少,但可在明顯不必要的情況下被排除。
二、因此,如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76條第3款第二部分中規定的辯論原則被忽略時,法院有權限根據具體案情的情節,按其審慎的判斷,判令或不判令該法典第107條第2款d項第二部分規定的取決於爭辯的訴訟無效。其判斷標準是:其作出廢止緩刑決定前因遺漏事先聽取被判刑人的意見而產生之不當情事,在發現真相屬重要的意義上能否對案件審查或裁判產生影響。
三、如果原審法院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廢止了緩刑,且以證實被判刑人作出一項新的“無資格的駕駛”之輕微違反為基礎(它與被判處有關監禁的輕微違反性質完全相同),那麼,事先聽取被判刑人的意見就應當被視作對發現有關情節之真相屬重要(在此等情節中作出了客觀可被納入澳門《道路法典》第67條第1款描述的輕微違反罪狀的新的行為,此舉對於論證(判處)該等不法事實可能具重要性)。因此,如果遺漏事先聽取被判刑人意見,應當撤銷該項廢止緩刑的決定。
- 犯罪集團罪
- 詐騙罪
一、犯罪集團罪的構成要素為:
— 存在著多人;
— 該組織有一定的持續期間;
— 存在著最低限度的組織架構 — 但不一定需有固定的典型模式;
— 作為超越各行為人的存在之實質基礎。
— 存在著某種集體意識之形成;
— 集團成員間存在共同的情感聯繫。
二、嫌犯們透過合意成立擁有一定獨立性並以作出詐騙罪為目的的穩定性及持久性組織,並使其開展活動,觸犯犯罪集團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