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03 122/200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所得補充稅
      - 計稅依據
      - 憑單印花稅
      - 稅務負擔的成本

      摘要

      一、所得補充稅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之總收益為課徵對象。
      二、作為一項間接稅,印花稅是對於費用發生的單一給付之稅,對孤立的事實及行為課徵,其可課稅資料間接地顯示在納稅義務主體的納稅能力中。
      三、依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8條,對所得補充稅的稅額課徵的憑單印花稅,按照該規章第21條f項,應定性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四、雖然印花稅得以所得補充稅納稅憑單為基礎徵收,但不失其獨立性,作為其他稅項或附加負擔,它與《所得補充稅規章》第29條規定的成本不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03 94/200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B組所得補充稅
      - 針對執行程序提起的反對
      - 課稅行為
      - 針對稅務執行程序提起反對的依據的限定性
      - 關於可課稅收益的通知
      - 執行憑證的不可執行性

      摘要

      一、從一個法規(即前面提及的《稅務執行法典》)出發擬適用一個法律制度時,對這個法律制度的解釋應該謹慎,因為嚴格地說,《稅務執行法典》並不生效,而援引這一法典只是作為參考,和作為在一個徵稅程序沒有作出公佈的情況下的單純的程序措施。
      二、接受一名納稅人關於沒有接獲通知的單純陳述本身不屬重要的觀點。但是,鑑於對行政行為作出通知的法律規定,行政當局不能迴避的責任不是證明通知確實被接獲,而至少是證明通知的寄送符合法律規定,其中包括將通知寄送至納稅人的住所或總部。
      三、課稅行為是按照稅務法律的規定,確定納稅人需繳納的稅額的確定且具執行力的行政行為。這一行為由一個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非司法和程序性質的行政程序構成。
      四、課稅行為是構建在行政行為的一整套規範性規定基礎上的稅務或行政程序中一個程序階段的結尾行為。至於課稅行為,應有的行政程序是對納稅人的一項重要的形式保障,因此要求行政當局的活動必需使用一定的渠道,這是(行政當局的活動)被視為合法活動的最基本要求。
      五、由於需要對程序進行司法監督,而監督是通過檢查行為的手續和依據來實現,所以取得的方式以及形成行為的任何步驟都應該外在化,而只有當相對人知悉之後,外在化方有效力。
      六、通知具有執行的重要前提的作用。如果作出通知,而繳納的法定期限尚未告滿,被稱為執行憑證的追收證明書就欠缺一項實質要件 — 欠繳稅款的可要求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03 93/200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所得補充稅
      - 計稅依據
      - 憑單印花稅
      - 稅務負擔的成本

      摘要

      一、所得補充稅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之總收益為課徵對象。
      二、作為一項間接稅,印花稅是對於費用發生的單一給付之稅,對孤立的事實及行為課徵,其可課稅資料間接地顯示在納稅義務主體的納稅能力中。
      三、依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8條,對所得補充稅的稅額課徵的憑單印花稅,按照該規章第21條f項,應定性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四、雖然印花稅得以所得補充稅納稅憑單為基礎徵收,但不失其獨立性,作為其他稅項或附加負擔,它與《所得補充稅規章》第29條規定的營業費用不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03 274/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駁回上訴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理由明顯不成立的上訴應予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03 259/2003-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 禁止進入賭場的附加刑(第8/96/M號法律第15條)
      - 嫌犯在審判中的聲明

      摘要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23條規範條件,在上訴範疇內附入私人文件,不是變更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聲明的職業狀況資料之適當證據手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