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不當持有煙斗及其他器具罪(第5/91/M號法令第12條)
- 徒刑之暫緩執行
澳門《刑法典》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徒刑之權能,條件是:
— 科處的徒刑不超逾三年;
— 考慮到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及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然而,即使按執行徒刑之排他考慮評價,對於犯罪人的預測是有利的,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之必要性阻止緩刑,亦不應命令緩刑。
- 勞動民事訴訟
- 試行調解
- 訴訟障礙
- 初端駁回
一、在勞動關係所產生的訴訟中強制要求事先進行試行調解,這是我們法律制度的一項根本規則,否則訴訟不能繼續進行。
二、無證明事先進行了試行調解,只構成一項訴訟障礙,但不引致對請求之初端駁回。在此情況下,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以進行試行調解。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權力偏差
- 自由裁量權
- 事實及法律前提的錯誤
- 欠缺理由說明的形式瑕疵
- 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一、權力偏差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其主要之決定性原因與法律賦予該權力之目的相違背。
二、違反法律的瑕疵在於行為的內容或目的與對其可適用的法律規範之間的不一致,儘管該等瑕疵一般發生在受約束權力的行使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以一般方式限制或制約的行政自由裁量的一般性原則 — 例如公正無私、平等、公正及適度等原則受到侵犯時,那麼該等瑕疵也可能出現在自由裁量的行使中。
三、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33條的規定包含行政當局針對發生特定事實時的權力,這些特定事實在上述法律規定中已嚴格列出。
四、對於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從不同方案中作出選擇的程序受到約束公共行政當局的一般性原則和規則(尤其是平等、適度和公正無私等原則)的制約和指導。這樣,公共行政機關有義務找出對於公共利益而言是最好的解決方案,這表明自由裁量權並不是一種法律限度內的自由權力,而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力。
五、當有權限的公共實體根據卷宗中已編製成為文件的資料掌握某人屬於犯罪集團的強烈跡象並且掌握其曾觸犯多種罪行 — 盜竊、作虛假聲明、搶劫以及(曾犯三次的)非法賭博而被香港的司法當局判刑時,為預防犯罪及維護治安,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禁止其進入本地區是明智和合理的。
六、當某人存有對本地區的公共秩序或治安構成威脅的強烈跡象,已足以合理解釋所作出的禁止入境的決定,而且行政當局完全可以根據有關人士的前科得出有關結論,儘管在抽象意義上這些犯罪前科不應具有污點效力,但是,與在具體案情中的經證實的其他情節一併考慮,這些犯罪前科則可以引導出這樣的結論:我們面對的是第6/97M號法令d項規定所指的狀況。
七、當批示是以明確的、清楚的、充分的和連貫的形式駁回利害關係人的訴求,且當中可以清楚知悉其認知和評價過程以及導致作出前述決定的理由時,就不能說欠缺理由說明。
八、拒絕進入本地區的措施是基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防和遏止有組織犯罪的戰略考慮。這一戰略到目前為止仍然感覺到是必要的,因此成為最高公共利益之事務,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中沒有發現不合理性,這樣問題進入另一個不再由法院負責對行政當局的行為進行審查的領域,而是由行政當局依據其經驗和信念作出判斷。從公共利益的觀點考慮,這一判斷僅應納入法律標準的架構中。
- 定居
- 被上訴的實體無權限作出行為
- 自由裁量權
- 因觸犯10月31日第55/95/M號法令第20條而違反法律
- 違反公正、無私、平等或適度原則
- 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一、按照第13/2000號行政命令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3款的規定,行政長官授予在出入境管理及控制相關範疇的行政權力 — 保安司司長有權限實行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申請有關的行為。
二、無論是對於一個法律規範的錯誤解釋或不當適用,還是基於實質上不存在的事實或者被錯誤評定的事實而產生的錯誤,均屬違反法律的瑕疵。
三、在自由裁量權中,法律並沒有向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賦予選擇任一符合規範目的的解決方案的自由。相反,法律要求根據作出行為的法律原則,必須尋求滿足公共利益的最佳解決方案。
四、當法律賦予自由裁量權時,所要求的是這一權力在存在某些情況時行使,而對這些情況的評估引導司法人員在多個可能的決定當中選擇他認為最適合於實現法律目的的決定。因此,如果決定所依據的是對事實的虛假觀念,如果這些事實不以設想的方式存在,那麼,其結果是法律精神遭到違反。
五、即使具備了10月31日第55/95/M號法令第20條各項規定的指標事實,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該申請會獲得批准。
六、拒絕批准定居是出於缺乏遵行澳門法律及秩序的誠信的考慮,是根據客觀資料而產生此保障公眾利益之實際需要。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沒有發現被指稱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七、對於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產生的行為,雖然受到諸如權限規則,授予權力的目的,某些如平等、適度、公平及無私等的法律原則,程序規則以及說明理由的義務的約束,但也不能把合法性原則排除於外,即使涉及法律保留的部份亦然,但肯定的是,在規範上,尤其在該範疇內,審判者的介入只限於出現嚴重錯誤或明顯不公平的情況。
- 關於勞動關係所生問題的民事訴訟
- 試行調解
- 訴訟程序中止
一、如果在一項訴訟中,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數項債權並指稱該等債權乃是因為雙方之間存在的勞動關係而應被支付,那麼這一訴訟就是一項“關於勞動關係所生問題的訴訟”。
二、儘管1963年12月30日第45497號法令核准的《勞動訴訟法典》已不生效且已被12月20日第1/1999號法律廢止,但為了該訴訟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仍有必要證明雙方當事人已經事先進行了試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