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數目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中,上訴人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故意向他人(三名被害人)訛稱可協助內地居民辦理來澳工作或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手續,使三名被害人產生錯誤,將相關金錢交予上訴人,因而對三名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
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三次符合詐騙罪的罪狀,構成三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結合同條第3款及第1款,以及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而以詐騙為生活方式則為每項罪行的加重情節,而非為同一罪狀事實作出重複評價。
主題
《刑法典》第72條和第71條
量刑
摘要
上訴庭考慮到本案原對嫌犯科處的刑罰和另外四個案件對其最終科處的刑罰,認為尤其是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的量刑規定,本案原審庭科處的單一徒刑已無往下調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