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罰金日額 量刑過重
- 禁止駕駛 暫緩執行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45條第2款規定,罰金之日額為澳門幣50元至10,000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之。
2. 上訴人為商人,每月收入為澳門幣5萬至6萬元,需供養妻子。上訴人的收入屬中上水平,個人及家庭負擔少。原審法院將罰金的日額定為澳門幣400元,根據上訴人的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負擔,此金額完全沒有過重之虞。
3.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4條第1款第1項規定,因駕駛時實施的任何犯罪,按照犯罪的嚴重性,科處上訴人禁止駕駛兩個月至三年。
4. 主刑和附加刑的份量,均須與行為人的罪過相符,但這並不意味著主刑和附加刑的具體刑期必須相同。
5. 上訴人不是職業司機或依賴駕駛活動賺取生活所需的人士,禁止駕駛的處罰僅僅是對其工作造成不便,這一不便正是刑事處罰產生的必然後果,而不是獲得暫緩執行附加刑的“可接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