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加重盜竊罪
- 為賭博之高利貸罪
- 重開偵查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理由,只不過將控訴書中以否定方式描述的事實,以肯定的方式描述,並列入了未認定的事實。此一表述並不影響整個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及由之得出的結論,質言之,對判決內容不會構成實質變更。因此,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理由,只不過將控訴書中以否定方式描述的事實,以肯定的方式描述,並列入了未認定的事實。此一表述並不影響整個判決對事實的認定及由之得出的結論,質言之,對判決內容不會構成實質變更。因此,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根據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無論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特定的意圖),還是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均不符合《刑法典》對盜竊罪規定的罪狀。因此,在原審判決認定詐騙罪不成立的情形下,盜竊罪亦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
4. 經分析卷宗資料,在本案中,上訴人實際上並未獲「配碼」。而在偵查和審判階段,司法機關、嫌犯和輔助人均未提及因「配碼」而涉及之犯罪,因此,未有跡象顯示第一嫌犯和B透過「配碼」實施了非法借貸行為。
5. 本上訴標的為初級法院於2022年7月20日所作出的無罪判決,而上訴人所提出的請求已非是次上訴的標的,提起異議的方式亦不正確,因此本院不予審理上述理據。
《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
在緩刑期內重新犯罪
廢止緩刑
1. 嫌犯在徒刑緩刑期內故意犯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加重侮辱罪並在相關兩案內被判處實際徒刑。由此可見,嫌犯沒有珍惜在本案中原獲給予的緩刑優惠。
2. 如此,即使上述兩罪與本案原先判處的偽造文件罪的性質是不同的,上訴庭認為本案當初判出緩刑時對嫌犯的守法寄望已無法實現,在《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下,得直接廢止緩刑。
《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
廢止緩刑
1. 嫌犯在之前的上訴內獲中級法院給予最後一次不立即被廢止緩刑的機會,條件是須每月至少支付澳門幣肆仟元賠償金,直至完全清付為止。之後,嫌犯僅存入一期賠償金。
2. 嫌犯所指的因受疫情影響而無能力支付賠償這般抽象說法實在無法合理解釋其沒有嚴格遵守緩刑義務的行徑。如此,上訴庭認為法庭之前判出緩刑時對嫌犯的守法寄望已無法實現,在《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的規定下,得廢止緩刑。
事實事宜爭執
證據的自由評價
根據證據自由評價原則,法官在調查事實和評價證據證明力時,是按照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決定採信與否由訴訟當事人提交的證據。
除非屬於明顯違反經驗法則或常理的情況,否則法官的取態可以是採信或不採信卷宗內不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
上訴人針對已證事實提出的爭執基本圍繞原告有否跟其上司互相串通進行詐騙。
本院對案中的證據進行分析後,同樣無法認定原告在事件中曾與其上司互相串通,從而可見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認定符合一般經驗法則,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