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規定的適用
- 量刑的規則
- 法院自由決定空間
1. 對於詐騙罪,依據《刑法典》第221條準用的《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嫌犯在庭審之前已經存入部分可以用作賠償的金額,法院可以考慮是否按照《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量刑規則予以特別減輕。
2. 法院是否考慮給予部分支付賠償的行為以特別減輕刑罰的優惠非屬強制性,法官具有作出給予特別減輕的優惠決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也正如《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非屬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減輕的情節一樣,需要透過審判者在每一具體個案中進行評定,通過評價有關情節的價值,判定是否存在足以明顯減輕其不法性、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情節。
3. 在本案中,雖然,上訴人在審判聽證前向被害人提存了澳門幣5,519元以作賠償之用,確實是向被害人退還或彌補了部分賠償,但是,上訴人此舉相對於被害人所承受的人民幣72萬元相當巨額程度的財產損失來說,談不上滿足《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規定可相當減輕其罪過的情節,原審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範疇內決定不予以特別的減輕,無可厚非。
4. 作為一般的量刑的制度,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商標註冊
- 倘被上訴人的商標與上訴人已註冊的商標存在明顯的差異性,並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那被上訴商標應獲批准註冊。
- 臨時居留許可
- 重大投資
- 自由裁量
- 欠缺說明理由
評估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人的投資是否屬於重大,這是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範疇,除非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不能對其決定進行審查。
針對司法上訴人提出的申請,被訴實體已作出了具有充分理據的決定,因此被訴的行政行為不存在欠缺說明理由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