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0/2003 209/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法僱用罪.第2/90/M號法律第9條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緩刑

      摘要

      一、當視為獲證實的事實之間 — 或者,例如,在視為未獲證實的事實之間,或者這兩者之間 — 不可相容而不可能作出一項裁判時,存在“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之矛盾”。
      法院認為嫌犯明知向其出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件”是偽造的一節已獲證實,同時又認為嫌犯未要求向其遞交“身份證明文件”已獲證實,這裏不存在該項瑕疵。因為前者指的是“影印本”,後者指的是“文件”。應認為提及後者時,指的是“原件”。
      二、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的權力 — 義務,條件是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參閱第40條條文)。
      即使按照執行刑罰的排他考慮所作評估對犯罪人的預測是有利的,如果譴責及犯罪預防的必要性阻止緩刑,亦不應命令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0/2003 239/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羈押
      - 交通意外中遺棄受害者
      - 《道路法典》第62條第2款
      - 不作為形式觸犯之故意殺人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a項,如有強烈跡象顯示一名造成交通意外的汽車駕駛員至少觸犯《刑法典》第128條及第9條以及《道路法典》第6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因在交通意外遺棄受害人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如在2年至13年4個月徒刑的刑幅內未經特別減輕,可處以10年至20年徒刑,可對這名駕駛者採取羈押措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0/2003 231/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制措施及其自由(酌情)採取

      摘要

      即使在偵查範疇內,法官自由審查對嫌犯採取的強制措施之前提及必要性,在措施之種類及和程度方面不受檢察院提出的相關建議之制約。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0/2003 190/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保全程序
      - 對權利的嚴重及難以彌補的侵害
      - 《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

      摘要

      如果聲請人事先未能正面證明其權利將遭受嚴重及難以彌補的侵害,便不能命令採取其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而聲請的保全程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0/2003 248/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標
      - 司法上訴的期間計算
      - 第56/95/M號法令的適用

      摘要

      在第56/95/M號法令的適用範圍內,對拒絕商標註冊之決定的通知透過掛號信作出,對這一決定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為通知決定起的30日內。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拒絕商標註冊的決定,對於該司法上訴期間的起計不具決定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