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非法僱用罪.第2/90/M號法律第9條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緩刑
一、當視為獲證實的事實之間 — 或者,例如,在視為未獲證實的事實之間,或者這兩者之間 — 不可相容而不可能作出一項裁判時,存在“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之矛盾”。
法院認為嫌犯明知向其出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件”是偽造的一節已獲證實,同時又認為嫌犯未要求向其遞交“身份證明文件”已獲證實,這裏不存在該項瑕疵。因為前者指的是“影印本”,後者指的是“文件”。應認為提及後者時,指的是“原件”。
二、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的權力 — 義務,條件是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參閱第40條條文)。
即使按照執行刑罰的排他考慮所作評估對犯罪人的預測是有利的,如果譴責及犯罪預防的必要性阻止緩刑,亦不應命令緩刑。
- 羈押
- 交通意外中遺棄受害者
- 《道路法典》第62條第2款
- 不作為形式觸犯之故意殺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a項,如有強烈跡象顯示一名造成交通意外的汽車駕駛員至少觸犯《刑法典》第128條及第9條以及《道路法典》第6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因在交通意外遺棄受害人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如在2年至13年4個月徒刑的刑幅內未經特別減輕,可處以10年至20年徒刑,可對這名駕駛者採取羈押措施。
- 強制措施及其自由(酌情)採取
即使在偵查範疇內,法官自由審查對嫌犯採取的強制措施之前提及必要性,在措施之種類及和程度方面不受檢察院提出的相關建議之制約。
- 保全程序
- 對權利的嚴重及難以彌補的侵害
- 《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
如果聲請人事先未能正面證明其權利將遭受嚴重及難以彌補的侵害,便不能命令採取其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而聲請的保全程序。
- 商標
- 司法上訴的期間計算
- 第56/95/M號法令的適用
在第56/95/M號法令的適用範圍內,對拒絕商標註冊之決定的通知透過掛號信作出,對這一決定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為通知決定起的30日內。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拒絕商標註冊的決定,對於該司法上訴期間的起計不具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