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23 43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第16/2021號法律 收留罪

      摘要

      嫌犯明知並非澳門居民,但沒有查核其朋友是否持有可合法逗留澳門的證件或是否處於合法逗留期內,仍安排其朋友一同居住在由嫌犯承租的單位房間內及向其朋友收取租金作為利益,對其朋友可能屬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抱接受態度,從而妨礙澳門打擊非法移民的法律所產生的效力。嫌犯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在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的發生,即是其行為已以或然故意方式觸犯一項6/2004號法律第1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收留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23 52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按照庭上展示的證據,尤其是上訴人的陳述及被害人的證言作出合理的邏輯分析後得出結論,並對相關的事實作出認定。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23 85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23 62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義務 捐獻金額
      - 司法費金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考慮有關條件,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A(第一嫌犯)及上訴人B(第二嫌犯)捐款澳門幣8000元,均在月收入範圍,並未顯得過重,符合《刑法典》第49條第2款的立法精神。

      3. 考慮到兩名上訴人之經濟狀況及本案訴訟程序之複雜性,原審判決判處彼等各8個計算單位(8UC)的司法費並無明顯不妥,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23 245/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