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
1.緩刑,可以單一給予緩刑或附加一項、多於一項或一併使用三項緩刑條件或規則之內容。三項緩刑條件或規則為:義務(彌補犯罪造成之惡害)、行為規則和附隨考驗制度。
如法院認為對實現處罰之目的為合宜及適當者,須在暫緩執行徒刑時附加緩刑條件或規則為。
2.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 款a)項和b)項的規定,廢止緩刑要求同時出現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a)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 b)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實質要件為: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
決定廢止緩刑的關鍵問題,在於具體考察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違反緩刑義務或行為規則,或再次犯罪的程度,且綜合其人格、行為及生活條件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
3.針對上訴人的再次犯罪,法院判決仍決定給予其緩刑,這只是對上訴人的有利指標,每個案件的具體量刑情節不同,是否廢止緩刑不受之後犯罪之判刑是否給予緩刑所約束。
4.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的情況下,決定廢止緩刑的實質要件是,經具體考察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的程度,包括犯罪的類型、犯罪的條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刑法對所犯罪行的刑罰類型,並綜合案件的其他要素,包括被判刑人的人格、整體行為表現及生活條件,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
投資居留申請
虛假婚姻狀況資料聲明
以圖為自己和對方取得澳門臨時居留許可
偽造文件罪
共同正犯
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負責重審案件的法庭如已在判決書內指出哪些為已證事實、哪些為未證事實,這意味已對重審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因此該判決是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的。
3. 根據本案既證案情,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按照二人的共同犯罪計劃,以夫妻名義向本澳行政當局在提交涉及二人的投資居留申請時,作出了二人本人明知是虛假的彼此涉及婚姻狀況資料的聲明,以圖為自己和對方取得澳門臨時居留許可,因此,二人在這方面的犯罪事實已使二人是以共同正犯身份、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兩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懲處的偽造文件罪。
- 聲明異議
經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被上訴的原審法院批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原審法院之決定完全沒有違反《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