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已確定裁判
就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與上訴請求相同請求原審法院已經作出司法裁決,該裁決已視為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75條規定,聲明異議人不可就相同問題在本案再提起異議及上訴申請,否則將違反確定裁判的效力。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的規定,法官對曾不合規則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嫌犯是可以命令對其採用羈押強制措施的。但這尤其是仍得取決於對嫌犯來說是否具體存在同一法典第188條所指的任一危險情況。
- 康復期
- 醫學上的治癒
- 永久傷殘的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1. 當侵害或疾病完全消失時,或當顯示出儘管再予以適當治療亦不能再有進展時,視為醫學上治癒。
2.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上述未獲證明的事實,明顯是結論性事實,並不能以其他的具體事實作出推論,應該視為沒有陳述。
3. 既然原審法院認定了確定了至2021年1月之後因是次交通意外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應該得到賠償,但是,卻沒有確定上訴人此期間沒有上班的工資損失裁定予以賠償。這是明顯的對事實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的錯誤。
4. 醫院的主治醫生的病假單屬於書證,在沒有任何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的情況下,應該確定其內容的真實性(《民法典》第370條第1款)。
5. 醫院的病假單是主治醫生根據對病人的病情的診斷之後而確認其不適宜上班的確定,它也能夠以具體的事實證明受害人沒有上班的事實,而原審法院不能排除的是它與交通意外的損害存在合適的因果關係,那麼,就應該認定這部分的請求的賠償。
6. 關於確定了人體的部分永久傷殘率(IPP)之後,這種被稱之為“生物實質損害”可以獨立得到賠償,甚至從精神損害的賠償法律依據得到賠償的肯定後,放進物質損害賠償一類計算之。
7. 既然是已經發生永久傷殘的損失並且容許依照衡平原則定出賠償金額的司法決定,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只有在原審法院的決定明顯不合適以及明顯不公的情況下才有空間。
8. 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9.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