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民事賠償責任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法院並未證實兩名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民事請求的決定,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本案中,上訴人並未能提供證據以證明因兩名嫌犯的不法行為,使受害人損失了港幣一千五百四十二萬元(HKD15,420,000.00),以及受害人的損失與兩名嫌犯的行為有明顯及直接之因果關係。
- 犯罪未遂
- 緩刑
摘 要
1. 兩名嫌犯的目的通過申報兩人虛偽的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第二嫌犯取得澳門定居許可。由於政府有權限機關作出調查而揭發事件,因此第二嫌犯未能成功取得居留許可,彼等目的未能達到。
2. 上訴人及第二嫌犯所觸犯的偽造文件罪雖不屬於嚴重罪行,但同類罪行亦已經成為多發型的罪行,對社會秩序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必須透過刑罰的執行來向社會發出正面訊息。
然而,考慮到上訴人及第二嫌犯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尤其上訴人及第二嫌犯為初犯,本合議庭認為現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決定將對上訴人及第二嫌犯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兩年執行。緩刑條件為,上訴人及第二嫌犯於3個月內履行向澳門特區各支付澳門幣10,000圓的捐獻。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經過分析原審判決的理由說明,可以看到,原審合議庭在分析證據後,認為“尚未掌握有力的證據”認定第三嫌犯與他人(第一嫌犯)共同合力詐騙被害人的金錢,而根據控訴事實第一嫌犯在本案中屬關鍵核心人物,且與第二、第三及第四嫌犯共謀合力犯案。在原審法院開釋其他三名嫌犯的情況下,實際上也就是對本案整體事實仍在疑問。因此,卷宗內缺乏合理的證據及完整的證據鏈支持原審合議庭認定第三嫌犯與涉嫌男子A共謀合力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