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23 611/2022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23 845/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23 55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詐騙罪
      被「拉黑」
      事實審
      經驗法則
      發回重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摘要

      1. 一般而言,從事兌換活動的人士必然備有充足的金錢,以便在交易時支付金錢予客人。嫌犯不可能不留意到,案中的貨幣兌換流程明顯不同尋常且不符常理,尤其是由嫌犯本人向受害人出示某一涉嫌人所提供的二維碼予被害人轉賬,待確認被害人成功轉賬後,再等待該名涉嫌人安排人員將款項送到現場的操作流程。而且,嫌犯是透過街邊廣告添加該名涉嫌人的微信的,二人之前並不相識,嫌犯對該名涉嫌人的身份背景資料和其他聯絡方式一無所知。如此,其不可能不發覺,所約定的兌換方式並不符合一般正常情況,嫌犯將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嫌犯在清楚知道上述風險的情況下,依然主動介入,按照上述方式尋找兌換之人並與之兌換。因此,嫌犯辯稱不知道兌換行為存在詐騙的解釋,明顯不合理,難以令人信服。
      2. 嫌犯在手機社交通訊應用程式內事後被「拉黑」事,這被「拉黑」的情節在過往不少類似詐騙案中均已是常見,但在上述經驗法則和常理之下,並不足以在本案中支持嫌犯是對詐騙事不知情的。
      3. 綜上,上訴庭以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為由,把案件發回重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23 54/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23 41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審
      經驗法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摘要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並沒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故原審判決是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