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相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亦未有跡象顯示原審合議庭在認定上訴人知悉其真實出生年份及明知所報出生年份為虛假上違反了自由心證原則和經驗法則。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由於上訴人在事前(超齡子女政策前)不存在任何意圖取得任何進入澳門特別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而在欠缺客觀事實支持下,可將已證事實16點中“意圖取得本澳居留許可”這一結論視為未能證實,而故應開釋上訴人是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結合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並改判上訴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結合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
主題
詐騙罪
欺詐醫療券
選刑準則
刑罰的特別減輕
《刑法典》第67條第1款d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64條
摘要
在本案中,由於原審法庭是因認為要有力打擊欺詐醫療券的行為而最終不對嫌犯的詐騙罪選科罰金刑,那麼《刑法典》第67條第1款d項所指的徒刑可以用罰金一般刑幅代替的規定是不可以適用在嫌犯的情況,否則便會妨礙到法庭原先根據此法典第64條的選刑準則而已作出的選科徒刑的決定之意義和目的。
主題
火警
火災
危險
《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a項
摘要
本案的已證火警因並不構成《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a項所指的火災、也不符合此一條第1款後半部份所描述的任一種危險,因此嫌犯應獲改判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