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量刑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屬嚴重罪行,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該類型的犯罪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
原審法院在考慮了案中的具體情節,特別是上訴人是初犯的狀況而量刑,上述量刑只是略高於刑幅下限,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最基本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亦無減刑空間。另一方面,在不確定原審法院的量刑沒有明顯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刑罰合適原則的情況下,尤其是對原審法院在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指引下進行的庭審衡量的量刑的要素及其結論,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免除刑罰
摘要
1. 經觀看卷宗中之視頻,本院認為,雖然相關影像並不十分清晰,但仍可從出手角度分析出上訴人當時有向被害人作出推撞的動作。原審判決在綜合分析卷宗中的證據後,結合被害人的聲明而認定上訴人揮拳擊向被害人的頭部,令被害人身體受傷及感到痛楚,符合一般經驗,不存在明顯錯誤。
上訴人亦指出原審法院在認定其是否被被害人襲擊及是否存在互相侵害一事存在明顯錯誤。對於本案中是否存在互相侵害,原審判決專門作出了理由說明,而相關之理由說明合理,未見明顯違反事實及一般經驗。
2. 本案中,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本案中並未存在認定上訴人與被害人相互攻擊之情節,這樣,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所要求的“互相侵害”。既然如此,亦不需要考慮第137條第3款a)項是否在本案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