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83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有效之告訴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主觀故意或阻卻故意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在案發翌日所發生的事實不應被理解為一個獨立犯罪行為,其是事件的延伸。輔助人報案當日仍然是法定的六個月期間內,故輔助人對盜竊行為提出告訴,已必然涵蓋該犯罪行為相關的所有事實,不論相關事實是否在其後才作出。

      2. 根據已證事實,可認定被取去的模擬試卷是屬於「B督課中心II」的小學五年級和六年級的數學科模擬試卷、以及小學六年級的英文科及中文科模擬試卷。
      此外,亦足以認定被取去的模擬試卷是具有實質勞動及經濟價值,屬「B督課中心II」的導師需要耗費時間及精力製作才能得出的產物。按上述的描述已足以確定案中被盜竊標的之本體及內容,且足以令法庭作出“有關試卷屬於督課中心所必須具備的材料、有其實質經濟價值、上訴人取走試卷後導致督課中心短時間內無法正常運作”之認定。

      3. 無論輔助人與上訴人於何時結束合夥關係,也不影響有關涉案模擬試卷的性質,儘管當時上訴人作為「B督課中心II」的合夥人,也不可以獨自取去模擬試卷並據為己有,因為有關模擬試卷是屬於「B督課中心II」的財產,受到刑法的保護,在未就企業的財產進行分割前,任一股東也不可以作出處分,況且,「B督課中II」當時仍然繼續營運,並非處於停業狀態。

      4. 分析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發現,上訴人還是在強調輔助人的聲明不足為信,而法院應採信其聲明。
      然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理據是針對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案卷所載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並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5. 上訴人作案時清楚知道所帶走的模擬試卷不只由其個人製作,還包括D及G所製作的模擬試卷,因為上訴人是在兩名證人的辦公桌上拿取的,這一點有證人證言及錄影片段得以印證。上訴人亦十分清楚有關的教學資料、模擬試卷及教科書等資料是「B督課中心II」的重要營運工具,如果缺少上述資料,將會對「B督課中心II」的運作構成重大影響。上訴人也清楚知道在未處理好與「B督課中心II」之間的合夥關係前,不能在未經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單方取去屬於「B督課中心II」的財產。
      據此,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錯誤情節,而原審法官認定上訴人存在故意並無不妥。

      6.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取去的是督課中心教學的模擬試卷,雖然是文書但並不用作證明任何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屬於刑法典關於文件的定義,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248條第1款所描述之罪狀,而原審法院對相關犯罪事實的法律定性正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6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134/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人證之不予採納
      - 佐證

      摘要

      根據《民法典》第387條第2款的規定:“事實已由文件或其他具完全證明力之方法完全證明時,亦不採納人證。”
      然而,若能夠提出其他令人質疑文件所顯示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事,或提交其他書面佐證,則可採納人證作為證據方法。
      在本案中,除本身執行名義外,卷宗內亦載有一張賬號資料咭複印本,該資料咭顯示賬號的持有人為第三人,而該人同意被執行人代為收取佣金、船票及房間。
      由此可見,該文件可佐證被上訴人並非有關貴賓會賬號的持有人而只是一名僱員,因此針對被執行人是否替他人提取泥碼這部分的事實,原審法官可透過證人予以認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69/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529/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錯誤適用法律 以詐騙為生活方式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 行為人多次、以相類似的手法實施同類犯罪,且將犯罪作為日常生活中的慣常的一項活動。以實施犯罪為生活方式,本身已具備其行為的多次性和重複性。不論上訴人是否有職業和經濟收入,其在長時間內,多次重複有關的行為,其行為本身構成以詐騙為生活方式。
      2.根據《刑法典》第29條第2款規定,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3.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