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8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654/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惡意訴訟

      摘要

      - 倘原告的訴訟請求已在輕微民事法庭判處不能成立,原告不應重複提起訴訟企圖令法院作出與先前判決不相同的裁判,否則便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a)及d)項的規定,構成惡意訴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7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雖然上訴人提出,其並未收取本案的判決書亦不知悉有關判刑內容。然而,根據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在檢察院以嫌犯身份被訊問,上訴人亦簽署了同意缺乏審判的聲明書,亦向司法當局提供了其為著收取通知用的電話地址。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到,上訴人是知悉,又或者有條件知悉本案判決,且在緩刑期間犯下更嚴重罪行而被判刑。

      可見上訴人没有珍惜在緩刑期間改過自身的機會,且實施性質更為嚴重的犯罪。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7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8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是提前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均符合假釋的要求。
      即使上訴人符合了特別預防的要求,並不能因此而自動獲得假釋,仍然且必須要符合一般預防的要求,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