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緩刑
1.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及藉此維護社會所希望保障的法益。對行為人將來行為的預測,需要考慮可預測的風險,且有具體的資料予以支持,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出現正面的、而非負面的情況。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
簡言之,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3.上訴人雖然坦白毫無保留地自認,並表示後悔,但是,上訴人非為初犯,之前有相同類型之犯罪,其是次犯罪更是在前一卷宗所判徒刑暫緩執行期間再次犯罪。上訴人經過過往之判刑未能從中汲取教訓,沒有做到知法守法並重新納入社會生活。結合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可見其守法意識十分薄弱,難以令本合議庭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因此,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4.上訴人因再次非法入境而觸犯「違反禁止入境措施罪」。上訴人的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並警惕可能的行為人打消犯罪的念頭。因此,為著一般預防犯罪的需要,上訴人仍然不符合給予暫緩執行徒刑的實質要件。
5.作為一種現實性的風險,我們無法否定所謂“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的存在;但是,“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不能成為行為人規避實際徒刑處罰的合法理據;再者,正是由於行為人自身的犯罪行為,最終導致其陷於此風險之中;尤為重要的是,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行為人適用緩刑時,不能單純考慮行為人面臨的此種風險而置保障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之期盼於不顧。就個案而言,不給予行為人緩刑並不必然意味著與“減少使用短期實際徒刑”之取向相違背。
- 法律定性
- 緩刑
1. 分析原審判決已認定獲證實之事實中,可以合理地認為上訴人用虛構的事實欺騙被害人,透過被害人盡可能騙取可以騙取的金錢。上訴人行為具有盡量騙取金錢的單一犯罪故意,應為一罪,且應以總金額界定其犯罪行為。
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虛假收據,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
因此本案中,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的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上訴人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偽造文件罪應被相關詐騙罪吸收。
2.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雖然不屬極其嚴重罪行,但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誘發對立參加 -《民事訴訟法典》第288條
- 適用前提
《民事訴訟法典》第288條規定的誘發對立參加之附隨事項的適用前提是被告接受原告的主張,願意滿足有關請求,但對給付對象存有懷疑,因此聲請召喚真正權利人參加訴訟,以免因不當給付而須作第二次給付。
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290條第1款的規定,若法官批准召喚第三人以對立參加人身分參加訴訟,而後者又選擇不提出其主張,法官就須立即作出判決,按原告之請求對被告作出判處。
如被告在答辯狀中沒有表示願意接受有關主張,相反針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事宜提出爭執,那麼誘發對立參加之附隨事項便不適用,因為被告根本沒有願意向真正權利人滿足有關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