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
- 交通意外過錯分配
- 車輛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 非財產損害賠償金
交通意外過錯分配問題,應在具體個案中,按照每名涉案者對相關交通意外之發生所起的作用作出判斷。
根據《民法典》第493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受託人負有賠償義務,那麼委託人便對受託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責任。車主允許或委託一人駕駛車輛,並不意味著一併同意了後者再允許或複委託第三人。
非法拍攝罪
核酸採樣站
《民法典》第80條第2款
一、 在本案中,受害人當時在核酸採樣站為嫌犯的兒子檢查鼻內流血情況,嫌犯卻有針對性地對受害人的醫療檢查行為作出攝錄,因此《民法典》第80條第2款結尾部份有關「如該肖像係在公眾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或公開進行之事實當中所攝得之影像之一部分,亦無須經肖像人同意」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套用在本案案情內。
二、 嫌犯如想對核酸採樣員和受害人的行為作出投訴,應祇把拍攝所得的內容交予依法有權審查投訴的當局,而非擅自把之放在社交應用程式平台上供其他人觀看,因此上訴人的攝錄行為也不能受惠於上述第80條第2款所指的「基於司法方面之要求」的情況。
三、 嫌犯的行為觸犯了非法拍攝罪。
社會公共利益、繼承人身份
- 遺產繼承涉及的只是私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沾不上任何關係。
- 即使假設適用澳門法律可損害中國內地的社會公共利益,但由於是在澳門實施,故此在“一國兩制”下,並不構成適用相關法律的障礙。
- 繼承人身份並不屬一個人的身份狀況。對於界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及一個人擁有的權利及義務屬重要的狀況才是身份狀況。在被賦權繼承的情況,擁有繼承人身份只是代表其有權繼承他人的財產,但對於其個人而言,其行為能力不會因為擁有繼承人身份而有所變化,其是否具備他人的繼承人身份對於界定其在法律社會的狀況亦不具重要性。既然有否繼承人身份對於界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及狀況並不屬於重要,不應視繼承人身份屬於一個人的身份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