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查封、擔保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的目的在於透過司法程序,強制債務人/被執行人償還拖欠債權人/執行人的金錢債務。
- 查封財產就是為了在債務人/被執行人不主動償還相關金錢債務的情況下,將其財產作出司法扣押以便其後變賣(司法變賣或非司法變賣 - 《民事訴訟法典》第779條),把獲得的價金,扣除必要司法費用後,支付給債權人/執行人。
- 雖然查封和擔保兩者的性質不同,但兩者有著相同的功能,就是均可用於支付執行金額。
- 倘享有物權擔保效力的登記先於查封的登記,那查封存在與否並不影響相關債權人/執行人的權益。
- 倘後於查封的登記,那相關的債權人/執行人更可因解除查封而獲得優先受償權,從而得益。
- 就同一財產存在多個查封的情況下,解除先登記的查封,並不會損害其後登記的查封的債權人/執行人之權益,反之,彼等會因而得益。
- 立法者並沒有預見同時出現查封和擔保的情況。在其預想中,要麼沒有擔保,執行程序繼續進行;要麼提供了擔保,執行程序在查封前被中止。
- 只有在簡易執行程序中,是先查封再傳喚(《民事訴訟法典》第820條),故才會出現在查封後才提出異議的情況。
- 既然在通常的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並提供了擔保可以中止執行程序(查封的進行),那反之,在簡易程序中,查封後提供足夠的擔保金額,理應也可解除已作出的查封。
遺囑認證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2147條及續後亦設有類似制度,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關於執行遺囑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關於雙方對位於澳門的不動產的處置協議,由於不是直接訂立所有權之轉移,而是雙方商定如何處理,故只具債權性質,並不具物權轉移效力,故並無抵觸《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a)項之規定。
五.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執行遺囑認證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