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1/2022 113/202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投標、合同關係

      摘要

      - 倘在同一投標程序和文件中可分拆A、B、C三組業務分別獨立判給予司法上訴人(A組和B組)和其他人(C組)的情況下,那A組和B組的業務不應視為一個單一的判給,從而只有一個合同關係。
      - 兩個法律關係並沒有合二為一,它們只是被“整合”在同一份合同中,僅具形式單一性(unicidade formal),本質上仍然相互獨立。對《服務合同》的解釋須符合《招標方案》和《承投責任書》訂立的規則,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被合併為一個單一的法律關係,此等“合併”的實質效果等於變更了《招標方案》第3.1.1.3項所訂立的具強制性和約束力的規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1/2022 352/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已由共同財產墊支 -《民法典》第1565條第3及第6款
      - 優先受償
      - 對組成共同財產一半之財產作出選擇 -《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1款c項
      - 對財產之價值進行評估 -《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2款

      摘要

      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財產承擔,並以其在共同財產中所占之半數補充承擔。
      如上述債務已由共同財產墊支,則無須承擔債務的另一方配偶將成為債權人,但僅具一般債權人身分,沒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1款c項及第2款的規定,在按同一法典第709條進行的分產程序中,被執行人的配偶有權選擇組成其共同財產一半之財產;如配偶行使該權利,則債權人有權提出聲明異議,請求對財產之價值進行評估。
      即便被執行人的配偶沒有作出選擇,但其沒有表示反對,有關被查封的財產將同樣落入其名下,情況等同於間接作出了“選擇。
      事實上,若該財產落入被執行人的配偶名下,但不允許對財產的價值作評估,便等於容許其以較低的金額取得實際價值較高的物業,日後在計算相關抵償金時,需支付予被執行人的金額變相大減,直接損害了請求執行人(以及其他尚有的債權人)的利益,如是者將有違保障債權人的立法原意。
      有見及此,考慮到被執行人的配偶將會接收被查封的財產,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030條第1款c項及第2款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對有關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此乃法律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1/2022 60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1/2022 72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禁用證據

      摘要

      正如終審法院判決所分析,在言論權和獲取證據權的權利之間進行衡量,並考慮涉案錄音所涉及的內容,對前者的保護不能成為侵犯上訴人獲取證據的權利。
      即使認為有關錄音因未獲得嫌犯的同意而構成《刑法典》第19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考慮到該錄音是為舉證而獲得並在法庭使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是為其他目的而錄音,應該根據《刑法典》第30條第1款及第2款b)項的規定排除使用錄音行為倘有的不法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1/2022 435/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