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間接證言
- 人之辨認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原審法院是綜合各方面證據,包括有關證人陳述,結合常理及經驗法則而確認案中有充份證據認定第一嫌犯和其他嫌犯為迫使被害人還款,對被害人實施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犯罪行為。
經分析證人的聲明,其並非只是轉述被害人所述,證人的聲明更多是其親身經歷,甚至其與“X牛”親自對話,這些都是其直接知悉的事實。因此,該名證人的聲明並非間接證言。
本案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所規範的情況。
2. 經翻閱卷宗的人之辨認筆錄,該辨認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的,由該筆錄可見,在作出辨認前辨認者已將被辨別者(上訴人)的性別、身材、外型等作出一定的描述,之後按《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第2款規定的程序作出了辨認。另一方面,相關的辯認人及被辯認人曾經接觸,因此不需要再對辯認人詢問相關的細節,因此,上述辨認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的辨認程序,因而具有作為證據之價值。換言之,原審判決並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第4款規定的無效證據。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被害讀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過失殺人罪
- 工作意外中的刑事過失責任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情節、量刑、緩刑
1.在探討工作意外事故中的刑事過失責任時,我們要留意到實際上會存在著兩個“事故”:A.施工作業事故;B.人員傷亡事故。
2.兩者在時間順序上先後發生,在結果上也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是,釐清事件中所隱含的因果屬性,是判定涉案關係人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前提。
3.根據《刑法典》第12條的規定,只有當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出於過失作出之事實方予處罰。故此,上訴人及第二嫌犯因過失導致發生涉案的施工作業事故,並不必然構成對於《刑法典》的違反而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換言之,若裁定上訴人及第二嫌犯觸犯「過失殺人罪」,需證明其等在B.人員傷亡事故中存在過失。
4.過失建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遵守該注意的義務。為了確定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客觀的小心謹慎義務,首先需要確定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客觀危險性”,換言之,對於沒有履行的小心謹慎義務,倘若在獲得履行的情況下,便有可能避免有關結果的發生。
5.在不法罪狀當中,應證明沒有遵守客觀所要求的注意;在罪過層面,應證明行為人按照其個人之能力有條件滿足客觀所要求的注意條件。
6. 若雇主或主管不參與現場指揮作業,倘若對於勞動場所之管理、監督在客觀上不能期待其隨時注意,則對於造成操作人員受死亡之結果,難論以《刑法典》第134條之過失殺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