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損毀罪
- 告訴權
- 量刑及緩刑
1. 根據《刑法典》第105條法律條文規定,有權提出刑事告訴之人,可以是相關法益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其授權人。
2. 具體到本案,物業管理公司就涉嫌針對大廈公共部分的損毀罪行為有權提出刑事告訴。因為:
其一,本案被損毀的物品為大廈共同部分之財物,屬分層建築物的全體所有權人的財產。大廈所有人通過所有人大會或所有人大會選舉出來的管理機關,以管理服務合同方式,將所有人對大廈的管理權委託給管理公司行使。那麼,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作出符合大廈所有人利益的行為,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以大廈所有人的“被授權人”或“代理人”身份,代表大廈所有人作出刑事告訴權。
其二,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中,相關的管理活動亦包涵其個人經營利益。本案,很明顯,對於涉案被損毀的大門,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了保養、維護的責任,且須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相關的維修費用,上訴人對大門作出的刑事毀壞直接損害了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利益,可見,物業管理公司應被認定為相關損毀罪的法益持有人。
- 透過社交平台公開發佈詛咒上司的貼文
- 紀律處分
透過社交平台公開發佈詛咒上司的“藏頭詩”,不但引起同事的關注,還引致事件在部門內受到廣泛討論,對其上司造成困擾,以及動搖其他同事對上司的良好觀感,有關情況符合第60/94/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m)項的規定。
即使司法上訴人在發佈一個多小時後便自行刪除了有關貼文,但貼文內容已在同事間流傳,意味著已構成既遂行為,不屬於未遂或中止的情況。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