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管轄權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澳門《刑法典》第7條(作出事實之地)規定:行為人作出全部或部分行為之地,即使係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作出行為者,或如屬不作為之情況,行為人應作出行為之地,均視為作出事實之地;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亦視為作出事實之地。
上訴人為中國內地居民,其作為“擔保人”並以收取及轉帳偷渡費用方式協助兩名內地人以不經出入境事務站的偷渡方式進入澳門,藉此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正當金錢利益。
雖然,上訴人及兩名被協助者均非澳門居民,上訴人的涉案行為發生在珠海而並非澳門境內,亦非身處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但是,相關的協助犯罪是針對本澳而作出,直接侵犯本澳打擊非法入境、非法逗留的法律規範,並且,兩名被協助者最終成功透過非法途徑進入到澳門,澳門成為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故此,本澳司法機關對於案件
具有正當管轄權。
巨額詐騙罪
《刑法典》第64條
選刑準則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緩刑
1. 近年,在澳門頻頻發生涉及巨大金額的詐騙罪,因此,如選科罰金刑,則不利於預防他人重蹈上訴人的覆轍。原審庭對犯下此罪的上訴人科處徒刑的做法,在《刑法典》第64條的選刑準則下,也是對的。
2. 身為內地居民的上訴人,在澳門應遵守法律,而不是做出巨額詐騙的行為。法庭為了更好地預防他再次在澳犯罪,無論如何也不能啟動《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3. 由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為受害人帶來金額非少的損失,且上訴人不祇犯下一項而是一共兩項巨額訴騙罪,如改判其可緩刑,將不利於實現懲治犯罪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所定的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民法典》第342條
事實推斷
《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1點
《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
文件的定義
法律上之重要事實
偽造文件罪
8月10日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7條
社會房屋
在資產淨值聲明書上虛報資料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綜合審視和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故此,第一嫌犯不應以其對事實審的個人看法,去無理質疑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
3. 而根據《民法典》第342和第344條的規定,法庭是可以從已知的事實、以經驗法則去作出事實推斷,因此,上訴庭也得尊重原審庭在事實審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而作出的判斷。
4. 立法者在《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1點內就「文件」尤其是定義如下:文件是「表現於文書……而可為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所理解之表示,該表示係令人得以識別其由何人作出,且適合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
5. 8月10日第25/2009號行政法規對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作出了規定,其第7條的條文如下:
「一、 房屋分配的申請,應透過向房屋局遞交已填妥並簽署的申請表以及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為之。
二、 房屋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確認候選人於填寫申請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提供虛假聲明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三、 有關房屋的申請方式,排名、順序及甄選等標準,以及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載於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規章內。」
6. 在資產淨值聲明書内凡涉及資產方面的申報資料是法律上的重要情事,否則上述第7條第2款也不會規定「提供虛假聲明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7. 而有關房屋局可以要求任何實體確認候選人於填寫社屋申請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之規定,是不會令凡提供了虛假聲明資料的候選人免受法律制裁的,否則上述第7條第2款有關「提供虛假聲明者,將依法予以處罰」的規定便變成毫無意義。
8. 如此,原審庭有關判處兩名嫌犯罪成的決定,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的以下罪狀:意圖造成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便構成偽造文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