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22 61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錯誤適用法律——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款及第3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毒品成份之淨重
      - 不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摘要

      1.根據獲證及未獲證事實,上訴人清楚知悉其所持的“大麻”植物的毒品性質,仍然持有並用於供其個人吸食,而未獲證明其持有相關毒品用作售賣或提供予他人吸食。
      2.澳門刑事法律對於犯罪事實並無固定的罪名,而是以扼要描述事實的方式確定其所犯之罪。雖然被上訴判決裁定上訴人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並沒有偏離上訴人所作事實之本質,但是,由於僅證明上訴人所持毒品僅用於個人吸食,將其行為定性為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經由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和第3款所規定的一項(加重)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更為貼切。
      3.上訴人所持有的“大麻”,總重量為15.261克,超過法律規定的“每日參考用量”的15日,即:超過“5日參考用量”的三倍,面對如此大量的毒品,上訴人承認持有毒品用於自己吸食、其犯罪手段和情節等,完全無法相當減輕其行為不法性程度,因此,應以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規定的刑罰判處上訴人。
      4.由於“大麻”植物草本形態,包括葉、花、果,均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可以說全株可用,澳門第17/2009號法律將“大麻”植物列為違禁物質,而“Δ-9-四氫大麻酚”是從“大麻”植物中分離出來的製品,兩者不能混作同一物質。第17/2009號法律規定“大麻”(植物的葉,或其開花或結果的頂部)為其附表I-C所禁止的物質,每日參考用量為1克,而“Δ-9-四氫大麻酚”為該法律附表I-B所禁止的物質,每日參考用量僅為0.05克。本案,上訴人所持的毒品為“大麻”植物的葉子,以該形態及重量為准,認定被禁止之類別及相當日數的參考用量,並無錯誤,不存在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之情形。
      5.本案,上訴人持有的黑色金屬器皿,為一便攜式、具儲物功能的煙斗。上訴人使用該煙斗吸食“大麻”,足以證明該器具已成為有效、可反復使用的吸食毒品工具,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故此,本院認為,應對上訴人依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 17/2009 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作出獨立處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22 62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 量刑 緩刑

      摘要

      關於「侮辱罪」,在客觀不法罪狀方面,在理性世界中,言詞的意義都是有用途的。在分析其價值時,應當考慮當時的語言環境,而在分析其意義時,則應保持其本來的意思,從而獲得或了解到言詞背後之各種意圖;在主觀不法罪狀方面,「侮辱罪」主要屬於故意犯,只要求存在故意便完全符合主觀罪狀而被歸責,即使單純存在或然故意亦如是。[狄雅士(Jorge de Figueiredo Dias),《刑法典 評註I》澳門大學法學院 2015,第534-535頁]
      司法實踐中,即使是被一般公認為淫穢或卑鄙的言詞,並不一定必然認定為向他人致以侵犯人格、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相反的,看似不具有貶義的言詞,根據使用的語境不同,亦可能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別人對其的觀感構成侵犯。本案即屬於後一種情況。
      「CONDOM」(避孕套)作為性交過程中使用的屏障類器具,作為日常生活用品,其本身並非一個包涵貶義的詞語。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與其他囚犯吵架,之後,在被害人及其他獄警處理事件的過程中,不服被害人的訓示,情緒激動,說出“獄警不是長輩無權教導我做人,最多是平輩,我已經叫你們做MADAM啦”,被害人回答“叫MADAM正確,如果不是叫甚麼”,上訴人向被害人說“唔叫MADAM叫CONDOM”。考慮到案發時的地點、環境,以及上訴人的情緒、表達方式,明顯地,上訴人透過「CONDOM」這一普通詞語而將被害人及其他獄警予以物化,將被害人物化為性交用品,使「CONDOM」一詞轉化為具有攻擊、貶低、侮辱性的言詞,且直接構成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及別人對其觀感的侵犯,符合「侮辱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同時,上訴人作為服刑人,明知服從獄警的管理,卻不服管教,聲稱獄警不是長輩無權教導其做人,更對被害人說出“唔叫MADAM叫CONDOM”的言語,態度惡劣,具有攻擊、貶低、侮辱的故意,其行為亦符合「侮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22 691/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販毒罪
      量刑

      摘要

      上訴人犯下的販毒罪的法定刑幅是五至十五年徒刑。上訴庭經綜合衡量原審庭已查明的涉及上訴人的案情,並考慮到對販毒罪的預防的迫切需要,認為在《刑法典》第40條第1和第2款及第65條第1和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原審庭對上訴人所科處的五年零三個月徒刑已是輕無可輕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22 321/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22 465/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輔助性事實、自由心證

      摘要

      - 輔助性事實是那些和當事人請求所依據的法律要件規定沒有直接關連的事實,其作用僅是顯示或被用作推定重要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