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39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3款之犯罪的刑罰
      - 緩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上訴人的尿檢報告顯示僅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僅證明其於人體對“可卡因”的代謝期內吸食過含有“可卡因”的物質。上訴人的尿檢結果並不能必然說明其不吸食其他種類的毒品,因為人體對每種毒品的代謝期不同,因應毒品種類、吸食份量、吸食時間、個人身體狀況差異等因素不同而化驗結果有所不同。
      3.上訴人所取得的相當於5.1倍參考用量的毒品用作其個人與另外兩名人士共同吸食,符合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3款的規定的犯罪,然而,根據卷宗獲證事實,特別是,在將全部毒品數量計算在內,並考慮到上訴人取得毒品用作其個人與其他兩人共同吸食之事實,得認定其事實不法性輕,並以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規定的刑幅量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854/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
      不止一次在徒刑期內重新犯罪
      廢止緩刑

      摘要

      1. 嫌犯當初在本案被判吸毒和持有不當器具這兩罪均罪成時,已非初犯(因為他是在前一案的徒刑緩刑期間犯下此兩罪的),即使如此,原審庭當時仍對他給予緩刑兩年的優惠。然而,嫌犯在這緩刑期內,犯下一項加重違令的故意罪行,並因而被確定處以實際徒刑。
      2. 既然嫌犯已是不止一次在緩刑期間內重新犯下故意罪行,而這已清楚顯示本案原審庭當時在判出緩刑時對嫌犯的守法寄望已無法實現,上訴庭在《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下,當然維持原審庭有關直接廢止緩刑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653/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之廢止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54條的規定,廢止緩刑要求同時出現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a)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b)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實質要件為: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
      決定廢止緩刑的關鍵問題,在於具體考察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違反緩刑義務或行為規則又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再次犯罪的程度,且綜合其人格、行為及生活條件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96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連續犯

      摘要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雖然上訴人每次購票時都要向票務員出示經修改的舊員工證,之後再自用又或出售圖利。但是其主觀犯罪故意是盡量騙取最多的優惠票,存有單一的犯罪故意。而在欠缺多個犯意的情況下,不具備討論是否連續犯前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2 87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