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23 18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委託關係
      - 過錯比例
      - 扶養費
      - 生命權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原審法院對相關證據的審查正確,並沒有違反任何準則又或經驗法則。
      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當然,不受質疑的自由心證必須是在以客觀的、合乎邏輯及符合常理的方式審查分析證據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心證。

      3. 在本案中的已證事實可見,第二民事被請求人為第三民事被請求人的僱員,且其工作中亦包括駕駛車輛,而第二民事被請求人要求第三民事被請求人駕駛,已具備足夠條件認定兩人之間存在委託關係,而第三民事被請求人因委託第二民事被請求人駕駛車輛須負賠償義務。

      4. 事實上,雖然被害人在車行道上被撞到,但由於被害人並非突然,不可預見地出現在車行道,亦非在不用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而橫越車行道,況且事發地點是在停車位置及的士站附近,駕駛者更應注意可能出現的行人,承擔更高的責任。因此,本院認為,事件中行人並不存有過錯而駕駛者(嫌犯)應承擔所有(100%)的過錯責任。

      5. 雖然上訴人認為二名未成年人的生活開支應由被害人其配偶共同平均承擔,然而,根據已證事實,被害人生前的收入較其配偶為高(參看已證事實25及27),因而原審法院在訂定扶養費用賠償時考慮了被害人生前對家庭所負擔的責任,有關認定正確,同時亦符合各被扶養人具體實際從被害人處所接受之扶養金額,故原審法院訂定扶養費的裁決沒有修改的空間。

      6. 根據已證事實,被害人正值年輕及健康,育有兩名女兒,且小女兒出生不久,是次交通意外,奪去了被害人見證女兒成長的機會,且再也沒有可能與丈夫共渡餘生。本院認為,生命權的補償應定為MOP1,200,000.00元更為適合。

      7.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考慮到第一至第三民事請求人喪失至親之痛,原審法院訂定第一至第三民事請求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分別為澳門幣450,000.00元、澳門幣350,000.00元、澳門幣350,000.00元,合共澳門幣1,150,000.00元的賠償金的裁決適合,不需作出更改。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23 82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罪行數目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原審判決所審查的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三名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出的聲明,亦聽取了兩被害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證言,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其他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根據已證事實,第一嫌犯、第二嫌犯及第三嫌犯共同協商,分工合作,以兩名被害人曾與三名嫌犯成功進行兌換貨幣交易而對彼等所產生的信任,向兩名被害人訛稱欲將港幣現金兌換成人民幣款項,欺騙兩名被害人透過“D”將人民幣款項轉帳予三名嫌犯後,彼等不將等值的港幣現金交予兩名被害人,以騙取金錢。2021年10月11日早上約9時多,第一嫌犯、第二嫌犯及第三嫌犯透過他人向兩名被害人表示欲兌換人民幣款項,雙方相約於稍後時間在澳門氹仔銀河娛樂場會合以進行兌換貨幣交易。
      從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到,三名上訴人所實施的詭計行為是一個,犯意也屬於一個,沒有分別針對兩名被害人的相對獨立的實施詭計和詐騙的意圖,應以單罪判處。

      3. 三名上訴人所觸犯的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被害人的財產。另外,三名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本案對三名上訴人處以緩刑確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23 714/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心證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在本案,上訴庭經綜合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列舉的所有證據材料後,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無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也無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更無違反法庭在審理事實時應遵循的專業守則,因此上訴人是不得以自己對證據的看法,去質疑原審庭在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下審查證據之後所形成的心證結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23 66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23 89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