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654/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惡意訴訟

      摘要

      - 倘原告的訴訟請求已在輕微民事法庭判處不能成立,原告不應重複提起訴訟企圖令法院作出與先前判決不相同的裁判,否則便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a)及d)項的規定,構成惡意訴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7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雖然上訴人提出,其並未收取本案的判決書亦不知悉有關判刑內容。然而,根據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在檢察院以嫌犯身份被訊問,上訴人亦簽署了同意缺乏審判的聲明書,亦向司法當局提供了其為著收取通知用的電話地址。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到,上訴人是知悉,又或者有條件知悉本案判決,且在緩刑期間犯下更嚴重罪行而被判刑。

      可見上訴人没有珍惜在緩刑期間改過自身的機會,且實施性質更為嚴重的犯罪。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7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8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是提前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均符合假釋的要求。
      即使上訴人符合了特別預防的要求,並不能因此而自動獲得假釋,仍然且必須要符合一般預防的要求,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78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1.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及藉此維護社會所希望保障的法益。對行為人將來行為的預測,需要考慮可預測的風險,且有具體的資料予以支持,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出現正面的、而非負面的情況。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
      簡言之,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3.上訴人雖然坦白毫無保留地自認,並表示後悔,但是,上訴人非為初犯,之前有相同類型之犯罪,其是次犯罪更是在前一卷宗所判徒刑暫緩執行期間再次犯罪。上訴人經過過往之判刑未能從中汲取教訓,沒有做到知法守法並重新納入社會生活。結合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可見其守法意識十分薄弱,難以令本合議庭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因此,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4.上訴人因再次非法入境而觸犯「違反禁止入境措施罪」。上訴人的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並警惕可能的行為人打消犯罪的念頭。因此,為著一般預防犯罪的需要,上訴人仍然不符合給予暫緩執行徒刑的實質要件。
      5.作為一種現實性的風險,我們無法否定所謂“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的存在;但是,“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不能成為行為人規避實際徒刑處罰的合法理據;再者,正是由於行為人自身的犯罪行為,最終導致其陷於此風險之中;尤為重要的是,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行為人適用緩刑時,不能單純考慮行為人面臨的此種風險而置保障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之期盼於不顧。就個案而言,不給予行為人緩刑並不必然意味著與“減少使用短期實際徒刑”之取向相違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