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3 17/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3 737/202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恢復權利申請

      摘要

      - 倘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司法上訴人符合“良好行為”的事實,被訴實體不批准其恢復權利申請並沒有任何事實前提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23 8/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23 859/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23 100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間接證言
      - 人之辨認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原審法院是綜合各方面證據,包括有關證人陳述,結合常理及經驗法則而確認案中有充份證據認定第一嫌犯和其他嫌犯為迫使被害人還款,對被害人實施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犯罪行為。
      經分析證人的聲明,其並非只是轉述被害人所述,證人的聲明更多是其親身經歷,甚至其與“X牛”親自對話,這些都是其直接知悉的事實。因此,該名證人的聲明並非間接證言。
      本案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所規範的情況。

      2. 經翻閱卷宗的人之辨認筆錄,該辨認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的,由該筆錄可見,在作出辨認前辨認者已將被辨別者(上訴人)的性別、身材、外型等作出一定的描述,之後按《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第2款規定的程序作出了辨認。另一方面,相關的辯認人及被辯認人曾經接觸,因此不需要再對辯認人詢問相關的細節,因此,上述辨認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的辨認程序,因而具有作為證據之價值。換言之,原審判決並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第4款規定的無效證據。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被害讀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