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3 631/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非法拍攝罪
      核酸採樣站
      《民法典》第80條第2款

      摘要

      一、 在本案中,受害人當時在核酸採樣站為嫌犯的兒子檢查鼻內流血情況,嫌犯卻有針對性地對受害人的醫療檢查行為作出攝錄,因此《民法典》第80條第2款結尾部份有關「如該肖像係在公眾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或公開進行之事實當中所攝得之影像之一部分,亦無須經肖像人同意」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套用在本案案情內。
      二、 嫌犯如想對核酸採樣員和受害人的行為作出投訴,應祇把拍攝所得的內容交予依法有權審查投訴的當局,而非擅自把之放在社交應用程式平台上供其他人觀看,因此上訴人的攝錄行為也不能受惠於上述第80條第2款所指的「基於司法方面之要求」的情況。
      三、 嫌犯的行為觸犯了非法拍攝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3 852/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社會公共利益、繼承人身份

      摘要

      - 遺產繼承涉及的只是私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沾不上任何關係。
      - 即使假設適用澳門法律可損害中國內地的社會公共利益,但由於是在澳門實施,故此在“一國兩制”下,並不構成適用相關法律的障礙。
      - 繼承人身份並不屬一個人的身份狀況。對於界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及一個人擁有的權利及義務屬重要的狀況才是身份狀況。在被賦權繼承的情況,擁有繼承人身份只是代表其有權繼承他人的財產,但對於其個人而言,其行為能力不會因為擁有繼承人身份而有所變化,其是否具備他人的繼承人身份對於界定其在法律社會的狀況亦不具重要性。既然有否繼承人身份對於界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及狀況並不屬於重要,不應視繼承人身份屬於一個人的身份狀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3 701/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民事訴訟法典》第598及599條

      摘要

      - 在被告沒有遵守《民事訴訟法典》第598及599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其所提出的上訴明顯不能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3 361/202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23 35/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