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431/2022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522/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661/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46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倘原審法庭在判決書的事實依據說明中,已指出哪些是既證事實、哪些不是既證事實,這便顯示原審對案中事實事宜的訴訟標的已作出應有的、並無任何遺漏的調查,原審判決因而是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沒有違反任何在證據方面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也沒有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更無違反任何經驗法則,因此原審判決是無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83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有效之告訴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主觀故意或阻卻故意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在案發翌日所發生的事實不應被理解為一個獨立犯罪行為,其是事件的延伸。輔助人報案當日仍然是法定的六個月期間內,故輔助人對盜竊行為提出告訴,已必然涵蓋該犯罪行為相關的所有事實,不論相關事實是否在其後才作出。

      2. 根據已證事實,可認定被取去的模擬試卷是屬於「B督課中心II」的小學五年級和六年級的數學科模擬試卷、以及小學六年級的英文科及中文科模擬試卷。
      此外,亦足以認定被取去的模擬試卷是具有實質勞動及經濟價值,屬「B督課中心II」的導師需要耗費時間及精力製作才能得出的產物。按上述的描述已足以確定案中被盜竊標的之本體及內容,且足以令法庭作出“有關試卷屬於督課中心所必須具備的材料、有其實質經濟價值、上訴人取走試卷後導致督課中心短時間內無法正常運作”之認定。

      3. 無論輔助人與上訴人於何時結束合夥關係,也不影響有關涉案模擬試卷的性質,儘管當時上訴人作為「B督課中心II」的合夥人,也不可以獨自取去模擬試卷並據為己有,因為有關模擬試卷是屬於「B督課中心II」的財產,受到刑法的保護,在未就企業的財產進行分割前,任一股東也不可以作出處分,況且,「B督課中II」當時仍然繼續營運,並非處於停業狀態。

      4. 分析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發現,上訴人還是在強調輔助人的聲明不足為信,而法院應採信其聲明。
      然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理據是針對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案卷所載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並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5. 上訴人作案時清楚知道所帶走的模擬試卷不只由其個人製作,還包括D及G所製作的模擬試卷,因為上訴人是在兩名證人的辦公桌上拿取的,這一點有證人證言及錄影片段得以印證。上訴人亦十分清楚有關的教學資料、模擬試卷及教科書等資料是「B督課中心II」的重要營運工具,如果缺少上述資料,將會對「B督課中心II」的運作構成重大影響。上訴人也清楚知道在未處理好與「B督課中心II」之間的合夥關係前,不能在未經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單方取去屬於「B督課中心II」的財產。
      據此,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錯誤情節,而原審法官認定上訴人存在故意並無不妥。

      6.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取去的是督課中心教學的模擬試卷,雖然是文書但並不用作證明任何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屬於刑法典關於文件的定義,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248條第1款所描述之罪狀,而原審法院對相關犯罪事實的法律定性正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