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管轄權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澳門《刑法典》第7條(作出事實之地)規定:行為人作出全部或部分行為之地,即使係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作出行為者,或如屬不作為之情況,行為人應作出行為之地,均視為作出事實之地;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亦視為作出事實之地。
上訴人為中國內地居民,其作為“擔保人”並以收取及轉帳偷渡費用方式協助兩名內地人以不經出入境事務站的偷渡方式進入澳門,藉此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正當金錢利益。
雖然,上訴人及兩名被協助者均非澳門居民,上訴人的涉案行為發生在珠海而並非澳門境內,亦非身處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但是,相關的協助犯罪是針對本澳而作出,直接侵犯本澳打擊非法入境、非法逗留的法律規範,並且,兩名被協助者最終成功透過非法途徑進入到澳門,澳門成為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故此,本澳司法機關對於案件
具有正當管轄權。
主題
巨額詐騙罪
《刑法典》第64條
選刑準則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緩刑
摘要
1. 近年,在澳門頻頻發生涉及巨大金額的詐騙罪,因此,如選科罰金刑,則不利於預防他人重蹈上訴人的覆轍。原審庭對犯下此罪的上訴人科處徒刑的做法,在《刑法典》第64條的選刑準則下,也是對的。
2. 身為內地居民的上訴人,在澳門應遵守法律,而不是做出巨額詐騙的行為。法庭為了更好地預防他再次在澳犯罪,無論如何也不能啟動《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3. 由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為受害人帶來金額非少的損失,且上訴人不祇犯下一項而是一共兩項巨額訴騙罪,如改判其可緩刑,將不利於實現懲治犯罪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所定的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