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方面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民事方面
- 非財產損害損賠
- 財產損害損賠 工作能力永久損害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適用錯誤
1. 巴士作為公共交通工具有義務確保乘客的安全;然而,在本案中,從扣押光碟錄影片段,結合嫌犯的聲明可以見到,嫌犯在停車上客後在新起步巴士時先觀察四周環境確保沒有來車、在適當控制車速情況下慢慢起動車輛。從相關駕駛行為中可以見到,嫌犯的操作全完為確保乘客安全的行為,已履行了相關的保證義務。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了相關事實,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通過分析裁決,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已充分說明了不採納有關私文書以及採用上訴人所提交的社會保險費基數額之相關的理據,且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正確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三十萬元的賠償金沒有明顯不適合,應予以維持。
4. 正如上述終審法院裁判所理解,長期部分無能力的喪失並非是收入的喪失,而是收入能力的喪失,自被害人受傷後便被減低15%,但是,法院的裁判亦應該以相關已證事實作為依據,上訴人沒法提交糧單或出糧金額的文件,只能認定民事請求人的薪酬為繳費基數,即人民幣4,541元。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所遭受的長期無能力狀態及傷殘率,根據《民法典》第556、第557和第558條第1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害人定出澳門三十萬元的長期無能力之賠償金沒有明顯不適合,應予以維持。
5. 原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中只是分析意外發生時被害人因未有扶着或坐着而跌倒,但這與上訴人答辯中所提出的被害人打算站着的事實並不相同。另一方面,從相關錄像中可以看到,被害人是在巴士內找到座位,準備坐下但未及坐下時跌倒,而並非打算一直站着的。
因此,原審判決中沒有上訴人所提出的矛盾。
6.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7. 分析相關裁決,原審法院已詳細解釋,根據相關事實,尤其是被害人當時的行為,其在巴士內找到座位,在準備坐下但未及坐下時跌倒,因而裁定未能認定被害人跌倒是出於其自身過錯。上述分析正確,並未患有法律錯誤的問題。
- 損毀罪
- 告訴權
- 量刑及緩刑
1. 根據《刑法典》第105條法律條文規定,有權提出刑事告訴之人,可以是相關法益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其授權人。
2. 具體到本案,物業管理公司就涉嫌針對大廈公共部分的損毀罪行為有權提出刑事告訴。因為:
其一,本案被損毀的物品為大廈共同部分之財物,屬分層建築物的全體所有權人的財產。大廈所有人通過所有人大會或所有人大會選舉出來的管理機關,以管理服務合同方式,將所有人對大廈的管理權委託給管理公司行使。那麼,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作出符合大廈所有人利益的行為,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以大廈所有人的“被授權人”或“代理人”身份,代表大廈所有人作出刑事告訴權。
其二,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中,相關的管理活動亦包涵其個人經營利益。本案,很明顯,對於涉案被損毀的大門,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了保養、維護的責任,且須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相關的維修費用,上訴人對大門作出的刑事毀壞直接損害了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利益,可見,物業管理公司應被認定為相關損毀罪的法益持有人。
- 透過社交平台公開發佈詛咒上司的貼文
- 紀律處分
透過社交平台公開發佈詛咒上司的“藏頭詩”,不但引起同事的關注,還引致事件在部門內受到廣泛討論,對其上司造成困擾,以及動搖其他同事對上司的良好觀感,有關情況符合第60/94/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m)項的規定。
即使司法上訴人在發佈一個多小時後便自行刪除了有關貼文,但貼文內容已在同事間流傳,意味著已構成既遂行為,不屬於未遂或中止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