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欠缺說明理由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過錯比例
- 風險比例
摘要
1.原審法院合議庭經分析卷宗資料,認為《民法典》第477條所羅列的要件,即事實、不法性、過錯、因果關係和損害這五項要件不能一拼成立,因此,依職權為上訴人利益,再考慮透過風險責任的規定對上訴人的請求作出審理,即使上訴人在其起訴狀中沒有提出以風險責任作補充請求亦然。
從中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經根據法律規定對所作之決定說明理由,尤其是就認定屬風險責任而作出相關理由說明,裁決符合判決書的形式要求。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嫌犯的聲明,聽取了上訴人(被害人)的聲明,亦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警員、醫生等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4. 原審法院是根據已證事實而未能認定交通意外雙方存有過錯,故此,上訴人提出刑事上的過錯與民事上的過錯並不完全相同,嫌犯的無罪判決並不能必然推定嫌犯當時在民事層面沒有過錯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5. 經分析兩部車輛具體情況,原審法院訂定上訴人(民事原告)所駕駛的輕型電單車與嫌犯所駕駛的重型電單車所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分別為45%及55%,沒有明顯的不適當,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