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22 18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競合關係
      - 量刑

      摘要

      1. 犯罪競合的問題,究其基本,首先是犯罪罪數形態的問題,即行為人所犯之罪是一罪抑或數罪,在認定為數罪的基礎上,方涉及競合的性質和處罰的方式。
      2.上述問題,有不同的學說和見解,甚至是相反的。
      3.根據《刑法典》第29條的規定,一罪和數罪的認定主要以實際實現罪狀為標準,犯罪實際競合或表面競合問題的出現,其基本前提是行為人實際符合二個或以上的罪狀,而非表面上符合。
      4.具體到本案,上訴人為自己及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向政府申請津貼,多次向財政局提交「收入津貼申請表」,當中虛報員工的在職狀態、職位、每月工作時數及每月工作總收入,並為此先行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交「受益人認別資表-辦理登記」和相應的「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為員工進行登記並作出相應供款。這些涉案文件,相對於本案的詐騙行為而言,均不具備獨立性。上訴人偽造涉案文件的目的在於騙取政府津貼,政府發放津貼亦是基於這些不可或缺文件內容的評估,而若要實現詐騙政府財產的目的,唯有偽造並提交上述內容不實之文件此唯一手段,也就是說,偽造成為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的詭計,且是唯一詭計,並非可有可無。
      5. 換言之,從上訴人行為的關聯性和獨立性來說,上訴人偽造文件的“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犯罪故意是對特區實行詐騙,且偽造文件的結果是得以符合詐騙犯罪罪狀中所要求的唯一且必須之詭計,當偽造文件被認定已經構成偽造文件之犯罪要件,便不能同時成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當沒有相關偽造文件,詐騙罪便完全不可能成立的情況下,當以一罪論處,否則,陷入了一個事實二次評價的情況。
      6.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所觸犯的「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之間是實質競合、抑或表面競合關係,在尊重其他見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首先是一罪和數罪的認定問題。基於上訴人之犯意、偽造文件及施行詐騙行為的密切關聯性,政府發放津貼手續所必須之文件,偽造文件必定成為導致政府受騙的唯一詭計,依照充分評價和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當從一重罪論處。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22 160/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中斷期間計算方法

      摘要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不可申訴之日就是可提起申訴期間完結的翌日,即是2019年7月5日。
      另一方面,按照《民法典》第272條及第289條的條文規定,在計算期間時,對用以起算期間之事實之發生日不予計算。
      因此,被中斷的期間應由不可申訴之日的翌日,即2019年7月6日開始計算,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期間至2019年7月25日屆滿。亦即是說上訴人於2019年7月25日提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並未超逾時間,屬於適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22 1006/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22 30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22 29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是次是第三次入獄,須服在八個判刑卷宗因十二項犯罪所受領之徒刑,包括六項盜竊罪及六項違反禁止進入賭場命令之違令罪。
      上訴人是次服刑期間雖然遵守獄規,表示感到後悔,但是,遵守獄規是服刑人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要求,上訴人的表現未能顯示出其從認識上和行為上均已經達至真實悔改的程度。同時,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性質、重複及嚴重程度,特別是六項盜竊罪,對於社會大眾來講,上訴人的改善仍不足以大幅度地修復其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提前釋放上訴人,將令社會大眾感到不公平,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