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22 300/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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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2 140/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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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2 230/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為賭博之高利貸罪
      - 主犯/從犯
      - 第8/96/M號法律第18條第1款扣押物之沒收

      摘要

      1. 主犯和從犯的主要區別在於後者欠缺對事實的支配。
      2. 第8/96/M號法律第13條規定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其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向他人提供賭博所用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主觀方面,存在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意圖。 這樣,只要存在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意圖,一經向他人提供了將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即告既遂,並不需要實際進行賭博或者收取到財產利益的結果。然而,並非所有的現實只有一次交付,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提供方式。
      3. 本案中,上訴人應第二嫌犯要求有償陪被害人賭博;其到場與其他嫌犯回合,在第二和第三嫌犯與被害人商確“配碼”條件時,其亦在場;接著,上訴人將被害人交出的用作“配碼”的港幣30萬元現金拿到帳房兌換成泥碼;之後,在被害人賭博期間,其不僅僅在旁監視賭局,還參與按“配碼”借款條件抽取利息。可見,上訴人的參與並非僅限於單純的在場監視,以此為實現“賭博之高利貸罪”提供幫助或便利,而是實際參與了“配碼”行為,為被害人兌碼及按照協議進行抽水。因此,上訴人的行為,雖然其擔當的角色較其他嫌犯輕,但仍對“配碼”事實做出部分支配行為,當為共同正犯,須承擔所有責任。
      4.根據已證事實,被害人以“配碼”方式獲得賭資,條件是,被害人先交出港幣30萬元現金,即可獲面值港幣60萬元的泥碼進行賭博。被害人借入賭資雖然不構成犯罪,然而,其港幣30萬元的資金正是嫌犯等人向被害人借出賭資的條件,沒有其本人的“出資”,不會借來嫌犯等人的賭資,至少,被害人的資金也是被用作犯罪的金錢。
      5. 第8/96/M號法律該法律第18條第1款“適用作出本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值物品均宣告沒收”。這就是說,只要做出該法律規定的犯罪,所有與賭博有關的金錢和物品,均宣告沒收,該第18條第1款的適用,並沒有將第2款所指的第四章的犯罪排除在外,第1款和第2款的適用也並不相排斥,反而,第2款的規定是第1款的補充。有關第四章的犯罪,存有特別情況,即借來的賭資和自願支付的協議利息尚未被用作賭博或非來自賭博,在此中情況下,借來的資金和履行支付的利息,即使沒有確實用於賭博或來自賭博,亦均宣告沒收。
      6. 由於被害人的資金是被用作犯罪的款項,原審法院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18條第1款之規定宣告該等扣押物喪失並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決定並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之情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2 16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2 22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