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使用偽造文件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證據價值原則
- 《刑事訴訟法典》第154條
- 《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
- 連續犯
摘要
1.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2.僅僅有不同甚至是矛盾的聲明版本是不足以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而是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3. 其他案件判決的證明力是判決效力問題,而非《刑事訴訟法典》第154條規定的“公文書及經認證文書之證據價值”所涉及的法定證據價值準則的問題。
4.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判決應該首先宣告涉案的兩份授權書為虛假,這樣才有分析本案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提。
5. 我們不能將事實和證據混為一體。作為犯罪對象的虛假文件與作為證據的虛假文件有所不同,前者,屬犯罪事實的客觀要素,在認定的事實中作出宣告,而後者,僅作為證明一事實的證據,法院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規定,按照具體情況,在需要時以及在不影響訴訟程序進程的情況下對證據的真偽作出審理及宣告。
8. 上訴人使用兩份虛假的授權書分別帶兩名女兒辦理特區護照。雖然上訴人實施被指控的「(使用)偽造文件罪」的方式基本相同,但是,兩份授權書的內容不同,兩次辦理特區護照的申請內容也不相同,尤其是上訴人需要分別帶兩名女兒到身份證明局申請辦理,足見並不存在可以相當減低上訴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故此,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典》第29條第2款規定之連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