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辯論原則
摘要
本案中,原審法院接到被告人聲請發出取消司法抵押證明的請求,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作出了批准請求發出證明書的批示,而相關批示亦將直接損害上訴人對其債務人所有之債權之擔保,在失去有關抵押擔保後,上訴人便會面臨被告變賣及轉移財產的風險,而上訴人所享有之債權便很可能因此而無法受償。
因此,有關批示違反辯論原則,屬無效行為,應予以撤銷。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主題
- 信任之濫用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1. 屬共同或共有財產之物是否屬於他人之物,有不同的見解。我們認為,非實際、完全屬於一人之物,均具“他物性”。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 案發時,上訴人與被害人共同經營涉案店鋪,不論是被害人抑或上訴人,均不對店鋪內的金錢擁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權;況且,按照店鋪的規定,但凡從店鋪取走款項,都必須在店鋪的記帳簿內登記金額及用途。故此,上訴人先後至少四次私自取走店鋪款項、且未按店規進行登記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199條第1款規定的「信任之濫用罪」的主客觀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