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特別減輕 返還或彌補
摘要
上訴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人民幣100萬,而其彌補金額僅為15萬,即約為總損失額的15%,被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上訴人的賠償行為未能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特別減輕的情節。
主題
- 欠缺說明理由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罰的選擇
摘要
1. 基於以上客觀事實,原審法院在結合案中的所有證據後並作出衡量,所形成認定上訴人為本案的主謀的心證是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原審法院亦作了詳細的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以及在檢察院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濫用職權罪令社會大眾對澳門治安,社會安寧,監獄當局的形象及法律秩序均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對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不科處罰金的裁決正確。
主題
- 禁用證據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由於原審法院所採用的並非警員覆述上訴人的聲明內容,而是其在當時的表現,並不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相關規定。
2. 從相關事實中,我們看到上訴人在的士拾獲被害人手提包,帶回家後稍後帶到警署報案,從相關事實中並未能夠合理且符合邏輯地得出上訴人將該包中之現金港幣陸萬圓和人民幣玖佰圓據為己有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