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犯罪競合
- 量刑過重
摘要
1. 按照《刑法典》第71條定立之規則,二項以上犯罪實際競合者,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
2. 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審查對行為人所歸責的犯罪行為,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3.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 本案,原審法院根據量刑的準則,經考慮行為人的罪過和預防犯罪的要求,不屬於犯罪構成情節的各項對上訴人有利和不利的量刑情節,包括上訴人所作事實的嚴重程度、上訴人犯罪的故意程度、其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犯罪前後的表現等,對上訴人3項犯罪首先分別量刑,然後競合量刑。上訴人3項犯罪之競合刑幅為2年至3年10個月,考慮到上訴人的人格及其所作事實,特別是,其枉顧僱主信任盜竊僱主財物而觸犯二項盜竊罪,以及冒充物主欺詐典當而觸犯一項詐騙罪,在2年至3年10個月刑幅期間,選擇3年3個月徒刑,約為最低刑至最高刑的刑幅期間的三分之二,符合刑罰之目的,沒有超越上訴人之罪過限度,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 65 條的規定,不存在量刑失衡、過度之情況,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