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決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裁決應予以確認。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主題
結論性事實、識別商品的能力
摘要
- 結論性事實不能成為待調查基礎內容的疑問點,而對該等疑問點作出的事實裁判視為沒有作出。
- 不論“痛貼靈”和“痛貼寧”,從文字的內容來說,均指向一種消除肌肉疼痛的藥貼,是該類產品用途和功效的概括性描述,文字本身並不具有識別商品的能力,故兩者雖在中文寫法和讀音上近似,但並不構成被告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的事實。
-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b)項之規定,“單純以可在商業活動中用作表示產品或服務之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來源地或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之時節或其他特徵之標誌而構成之標記”,不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