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22 95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22 923/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約定管轄權之爭議

      摘要

      如當事人在審判權事宜上達成下述協議:“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珠海人民法院裁决”,該協定為賦予性質的,而非排除性,因雙方僅同意將爭議提交珠海人民法院裁決,但沒有載明“僅”得將爭議提交珠海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說,沒有賦予珠海人民法院專屬的管轄權),故沒有明示排除澳門法院的管轄權,為此,應宣告澳門法院對有關爭議具有管轄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22 626/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22 3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22 23/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回顧上訴人的入獄紀錄,其在本案中已是第二次入獄,於2009年曾因一項「嚴重傷人罪」而被判入獄,直至2012年2月法庭給予假釋的機會,並於2013年9月宣告其獲確定性自由。然而,上訴人並沒有從上次的入獄經歷中好好吸取教訓,亦沒有珍惜法庭給予的假釋機會,反而在本案中制定行賄治安警員的方案及確定行賄金額,計劃協助逾期留澳人士順利出境。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屬嚴重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相當嚴重的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