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説明理由存在矛盾
- 適用法律錯誤
- 「清洗黑錢罪」
- 「贓物罪」
- 量刑
- 民事賠償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3.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4. 根據已證事實,從有關的犯罪模式、實施犯罪的次數、歷時之時間來判斷,存在一個詐騙及洗黑錢犯罪集團是不可否認的。
5. 根據卷宗證據所顯示的各項犯罪事實經過,涉案9個空殼公司中7個由上訴人陪同開立,上訴人陪同其他相關嫌犯來澳門開設公司、開立帳戶、提取款項的情況,上訴人兩次從自己的空殼公司轉帳小額款項至其他嫌犯的空殼公司之戶口之後,隨即當日或短時間內便有被騙款項匯入其他嫌犯的空殼公司戶口,等等,種種證據顯示,上訴人在整個犯罪中的安排和協調上下游犯罪行爲的作用是明顯的。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作為犯罪集團的中層人員,並做出符合清洗黑錢犯罪的事實,並無發現存在違反常理、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被上訴判決不存在《刑事訴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瑕疵,亦不抵觸疑罪從無原則。
6.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6.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基於被上訴判決在理由説明中缺乏對依據的説明,而非存在任何矛盾,這顯然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說明理由存在矛盾之瑕疵。
7. 洗錢罪之目的一般在於隱藏或掩飾犯罪所得之不法來源或協助涉及犯者之人士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故意之贓物罪,行為人之目的在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
附隨問題、法律上不存在、合同責任賠償、債權人代位債務人
- 當原告請求宣告預約買賣合同無效/法律上不存在,沒有同時將合同名義上的預約出售人列為被告,導致出現被訴正當性不足的問題,倘其核心訴訟請求是行使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的權利,那被訴正當性不足並不妨礙法院將相關無效/法律上不存在的問題當作附隨問題(《民事訴訟法典》第26條)來審理,繼而審理原告的核心請求是否成立。
- 倘在最初的預約買賣合同或其後的解除合同協議,其中一方主體從沒有參與其中,亦不知悉有關事宜,是他人假冒其簽名而作出,那不論預約買賣合同或解除合同協議均是法律上不存在的,不產生任何效力。
- 當給予的賠償是合同責任的賠償,而該合同責任在法律上並不存在,那就不能以合同責任名義獲得相關賠償,應返還以該名義所收取的賠償。
- 當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但沒有行使,以及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時,根據《民法典》第601條之規定,債權人可行使相關的代位權利。
